查封房产,却又解封
根据中国人的传统,亲人之间有矛盾,首选调解、私了;一旦诉诸公堂,被伤害了的亲情就破镜难重圆了。但这一幕还是发生了。
根据杨家的说法,真正让他们下决心诉诸公堂的,是他们发现事情挑明后,张荣在2009年1月份和3月份,以低价卖了6套价值2500万元的别墅和临街商铺,而“买家是张荣的托儿,相当于自己卖给自己”。他们认为,若再拖下去,遗产将被转移殆尽,即便日后打官司打赢了,也难以执行到位。
两位老人申请法院作出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张荣位于广州和汕头的71处房产。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裁定,批准了两位老人的申请,相关房产被悉数查封,期限2年。
5月6日,杨家又快马加鞭,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张荣归还杨文遗产中的6000万元;法院于5月22日受理了起诉。
对于4月3日的查封裁定,张荣强烈不服,他认为这些房产绝大多数都不属于遗产范围,是在杨文去世后,自己与他人合伙购买用于投资经营的,“查封造成了正常的经营无法进行”,申请法院解除查封。
6月26日,汕头中院又作出了另外一份裁定,推翻了此前的查封裁定,给71套房中那57套位于汕头的房产解了封,理由是:“查封的部分房地产,系被申请人为投资房地产经营所购置,为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避免造成双方当事人的损失……解除查封。”在解封的同时,法院并没有让张荣提供新的财产担保。
这便让案件陷入了一种困境:即便两位老人最终打赢了官司,那解封的57套房也已不在法院可控的范围内了。但不管如何,官司还得继续打。
张荣指出,根据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被继承人遗有配偶和子女时,配偶及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则不属于第一顺序。也就是说,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其遗产才有可能由父母继承。若依据香港法律,杨文有丈夫和一对子女,他们才是首选的继承人,杨老爷和陈老太没有继承权。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和第13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均分遗产。也就是说,杨老爷、陈老太、张荣及其两个子女5人都有均等的继承权。夫妻共有财产中,一半归杨文,杨文的那一半应由5人均分。
女婿胜诉,老人上诉
今年1月26日,汕头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让杨家大失所望。
法院接受了张荣一方关于杨文临终前“在内地连续居住时间不足一年”的算法,并据此指出包括股票在内的动产的处理,应依据香港法律。也就是说,杨家两老无法继承这部分财产。
法院还认定,杨家提及的76套房产中,有58套是杨文去世后才购买的,不属遗产范围;2005年7月1日杨文去世前登记在张荣名下的房产只有18套,且其中有若干套已被售卖用于抵偿夫妻共有债务,可供继承的夫妻共有房产是13套。
依照法律规定,这13套房产总价的一半,由两位老人、张荣及其两个孩子5人平均分享。根据评估价,每人可得133万元。房子归张荣所有,张荣折价支付其他4人的应得部分款项。
比对诉讼主张和判决结果,张荣无疑胜诉了。费尽了周折,杨家两老却只各获得了133万元的遗产,除去总计17万元的各类诉讼费用,这个数字甚至远远低于双方私下协商时张荣提出的“共800万元”,这让两老难以接受。
昨天,杨家的两位老人向汕头中院递交了上诉状,若不出意外,双方当事人还得在广东省高级法院打一场二审官司。
在上诉状中,杨家一方提出了一系列的主张:一审法院为张荣单方利益违法解除财产保全,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导致张荣将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涉嫌枉法裁判。杨文的经常居住地应是汕头,对其遗产中动产部分的处理,也应适用内地法律;一审法院不仅算法有误,还忽视了杨文死前四年多时间长期居住在汕头的事实。一审法院不把张荣在杨文去世后购买的55套房产计入遗产,却又未能查明这55套房产是否用遗产转化而来的。
杨家要求二审法院主动调查,搜集证据,查明那“价值3亿元以上的股票”是否真的存在,以及那55套房产的购房款从何而来。
昨天下午,记者拨通了张荣的手机,他第一时间并未接听,但随后用香港的手机回拨了记者的电话。他告诉记者,关于此案,他已全权委托给他聘请的律师,“个人不发表任何意见”。
争议焦点
法律不同,归属各异
香港与内地的法律规定截然不同,法官该怎么办?
杨文是香港居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房产属于不动产,适用内地法律,几无争议可言。
但杨家认为,张荣掌握了价值3亿元以上的股票,这部分有待查实的动产成了争议的焦点。“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什么是“住所地”?杨文入了香港籍,却常年居住在老家汕头,住所地在哪里?
焦点1:“住所地”之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点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其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两位老人的代理律师指出,杨文亡于汕头,临终前又长期定居汕头,且其几乎全部遗产都在内地,汕头就是她的经常居住地,本案理应适用内地法律。
张荣一方则搬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他的代理律师计算后认为,杨文在汕头的连续居住时间未满1年,因此汕头不是其经常居住地。
焦点2:住院算不算居住?
至此,本案的一审最终演变成了一道简单却又复杂的数学题。说它简单,是因为这道题只需加减天数,看总数是否够1年即可。说它复杂,是因为其中玄机密布,哪些天数应该加进去,哪些天数应该减下去,直接决定了遗产的归属,又逐渐演变成了一道咬文嚼字的语文题。
张荣一方是这么算的:杨文最后一次离开香港住所是在2004年6月14日;2004年7月8日起,她到汕头大学医学院治病,直到2005年7月1日病故,其间住院3次,共计43天。扣除这43天,从2004年的6月14日到2005年的7月1日,杨文在汕头连续居住的时间不到1年——因为“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住院的43天不能计入总数。
杨家的观点针锋相对:“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重点是“地方”除外,而非“时间”除外。这条规定是为了排除以住院治疗为目的去到某地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情况。比如,某个中国病人到美国看病,在美国住了一年的院后病故,不能因此就适用美国的继承法。
他们认为,杨文长期居住在汕头,显然不是以住院治疗为目的,“她何不选择医疗事业发达的香港?”因此,张荣一方把杨文在汕头住院的43天从总天数中减去,是对法律规定的曲解。 文/图 本报记者张强 (署名除外)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所用姓名皆为化名。
参与互动(0) | 【编辑:吴博】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