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副司长温明炬,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过程中,为一家公司承揽相关项目、减免处罚等事宜提供帮助。温明炬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董某给予的好处费和公司20%干股。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判处温明炬有期徒刑12年。判决后,温明炬表示考虑上诉。
法院查明,2006年至2009年期间,温明炬利用担任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调查处处长、地籍管理司副司长兼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世纪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李某(均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请托人在承揽土地调查项目及减免行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温明炬先后收受董某给予的70万元,并于2007年1月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收受国源公司20%的股份(收受时价值人民币20万元)。2008年7月,温明炬退出国源公司20%股份(退出时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现赃款已全部退出。
在庭审中,温明炬交代说,他与董某认识多年,后来董某成立了国源公司。因公司要去黑龙江开展业务,他觉得都是朋友,只帮忙打电话联系了黑龙江省国土部门人员冯某。冯某称,作为上级领导的温明炬找自己打过招呼,在自己的帮助下,国源公司在相关项目中中标。
除此之外,温明炬还出面邀请本单位的沙志刚和董某等人在饭馆吃饭,结果沙志刚所在部门没有给予国源公司黄牌处罚。为了感谢温明炬,董某给了温明炬好处费70万元和公司20%干股。但温明炬辩解说,70万元不是受贿钱,他为了买房向董某的家人借款50万元,他和妻子的收入还得起钱。2008年和2009年春节前,董某给了温明炬公司分红总计20万元。温明炬说,他“绞尽脑汁”,变着法给董某及其女友赠送贵重财物,应属变相退钱。(记者 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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