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最终解释权"成商家挡箭牌 法官:无效霸王条款

2011年03月01日 11:15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商家拿它做“挡箭牌”

  法官提醒:这是无效霸王条款

  “办理会员卡的时候商家根本没提到会员卡限期消费一说,可是办了卡之后,商家却突然要求消费者在一个月内将会员卡上的所有金额全部消费完,这样的事情合理吗?”这两天,济南市民冯女士就遭遇了这样一件窝心事,办理会员卡合法权益受侵害后,商家却拿出会员卡上印着的“最终解释权”做挡箭牌,遇到这样的事咋办?为此,记者昨日采访得知,“最终解释权”其实就是霸王条款,无效!

  去年年初,家住天桥区的冯女士在小区附近的一家美发店花300元钱办理了一张美发美容会员卡,办卡的时候,美发店承诺冯女士说这张会员卡可以做5次美发,而且也没有任何的时间期限。办了卡之后,冯女士先后做过两次美发,感觉还都不错。可是,前两天冯女士却意外接到美发店的电话,对方称凡持有会员卡的消费者接到电话后,会员卡必须在三月底全部消费完,以后不能再做了。得知这一消息,冯女士感觉很是气愤,因为这样的话,就意味着她要在一个月内做三次美发才能按照规定时间用完会员卡。“这怎么可能,谁没事一个月做三次美发呢。当时办卡的时候美发店的工作人员明明告诉我,这张卡是没有消费时间限制的,怎么说变就变了呢?”质疑美发店的规定太不合情理,冯女士随后又致电美发店要求做出合理解释,美发店却称,虽没有写明使用期限,但在会员卡的右下角注有“本店对此卡拥有最终解释权”字样,因此可以单方面宣布此卡的使用期限。对于美发店这样的辩解,是否有道理,冯女士一下子没了主意。

  为此,记者采访了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的民庭法官,据介绍,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对商家的“最终解释权”这一概念作出明确解释。但按照法理原则,商业条款中的“最终解释权”,是指在当商家条款的内容存在漏洞或者当事人对其条款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的场合,对漏洞或争议内容作出最后决断性说明的权力。因此定位,“最终解释权”被广泛运用于商家的附加条款,表面上没有细化内容,实质却可以暗藏玄机,逃避法定义务、减免法律责任,当消费者遭遇纠纷时,就会陷入无法摆脱的被动境地。

  法官告诉记者,按照《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对方当事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提示注意和说明义务。而事实上商家在商业活动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终解释权”

  花样真不少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样的字眼在日常生活中也许你不会陌生,无论是商场打折、降价还是饭店推出的优惠活动,都会附有“本店保留对此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即使你打开钱包拿出诸多会员卡时也不难发现“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字样。“最终解释权”的花样和版本可谓层出不穷。

  “大街上发的广告传单、美容卡、健身卡、优惠卡、代金券、各种各样的会员卡,仔细看看卡面的须知部分,十有八九都会印上这样“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之类的相关字样。此外,在电信、供水、供电、银行、房产等一些服务行业、大型企业也是身影频现。”昨天,记者在街头的随机采访中,不少市民对“最终解释权”这样的字眼都不陌生,表示在自己的经济生活中,经常会接触到这一现象。

  “其实,最终解释权这样字眼不仅出现在会员卡之类的卡面上,甚至在购房合同、购车合同中,这样的条款也屡见不鲜。”在省城从事金融工作的李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在购房时就发现购房合同中在关于房屋装修配置的一款合同中,开发商就提出最终解释权一说,对此自己很是不满。“尽管我都不明白这个最终解释权到底是啥意思,但早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李先生最后无奈地告诉记者。

  遭遇最终解释权,

  该咋办?

  “根据去年年底开始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第11条明确规定,商家单方面不得再提‘最终解释权’。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否则将受到最高3万元的行政处罚。”采访中,魏茂娟律师告诉记者,今后市民如果在消费过程中遭遇纠纷时,如果商家再拿出“最终解释权”作为挡箭牌,市民完全可以说不,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魏茂娟律师最后告诉记者。本版文/图 记者 李世武

  “最终解释权”

  早已被禁止

  “去年11月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明确要求,商家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不得免除商家的责任,经营者不得以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方式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采访中,济南元序律师事务所的魏茂娟律师告诉记者,类似于印制在会员卡背面的“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之类的条款其实就是典型的格式条款,仅仅有利于商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不公平的、无效的。

  魏茂娟律师告诉记者,事实上,商家经营活动中发布的“最终解释权”,早被各地消协判定为“霸王条款”。商家向顾客的让利承诺是商家单方面法律上的要约行为,但顾客一旦认可并满足商家所承诺的条件,即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承诺。商家的要约与顾客的承诺行为,其实已经完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买卖购销行为。商家对自己预先拟定的“最终解释权”权力的规定其实是毫无依据的。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也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显然,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是有违法律精神的。

  “商家促销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商家促销不得在促销期内随意变更促销内容;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魏律师告诉记者。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邓永胜】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