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男子以嫖娼为名对发廊女实施抢劫,遭遇反抗后杀人焚尸。日前,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盗窃两项罪名对该男子判处死缓,并判决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7万余元。
被告人胡某现年34岁,黑龙江人,曾因抢劫、盗窃等罪行被多次判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先后4次携带尖刀潜入塘沽偏远地区发廊,以嫖娼为名对发廊人员持刀威胁,获得现金2200余元及3部手机(价值2700余元)。其中一起案中,被害人极力反抗,胡某用尖刀刺破其颈部致当场死亡,后焚尸灭迹。
2008年底,胡某第5次作案时遭遇被害人反抗,周边邻居听到呼喊后报警。胡某被抓获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交代曾于2007年在黑龙江盗窃摩托车一辆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胡某犯有抢劫、放火、盗窃三项罪名。被害人家属向胡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共53万元。
二中院审理认为,胡某目无国法,刑满释放后继续持械入室抢劫,致死一人并焚烧尸体。胡某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因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
此外,胡某放火焚尸行为属于掩饰犯罪,主观方面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公共安全的危害后果,不构成放火罪。胡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一审判决胡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胡某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被抓后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抢劫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且考虑其家庭状况,父母年迈女儿年幼,在生活极端困难情况下尽力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故对其判处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改判为缓期二年执行。记者解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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