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1月29日,瘫痪在床的陈清香的父母将一面绣有“秉公执法、当代青天”的锦旗送到应城市法院,替女儿转达法院维护其权益的感激之情。此前,该院判决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除与陈清香的劳动关系无效,恢复劳动关系;联社补发陈清香工资2.6万元;联社按规定为陈清香缴纳养老保险。该判决被二审法院维持。
背景:1994年12月,陈清香应聘到联社为出纳,2001年4月,双方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6月,陈清香因病住院,由于手术失败导致瘫痪,经鉴定为二级伤残。住院期间,联社未向其发放工资,并于次年与陈清香之父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给付经济补偿金和应补缴养老保险金共计3万元。
去年3月10日,陈清香将联社诉诸法院,提出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按月支付工资并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受案后,考虑到她高度伤残且家庭困难,减免了她的诉讼费。
分析:劳动争议纠纷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履行权利和义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应当自觉履行。本案中,联社在陈清香病重住院期间,以改制为由,与其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违反了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属无效协议。陈清香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联社辩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陈清香的起诉超过了仲裁期限,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采信。
陈清香每月工资为800元,从2004年6月到武汉同济医院治病起,联社就未向其支付工资,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万元。因此,陈清香应领取的工资为800元/月×70个月即5.6万元(2004年6月至2010年4月止),减去3万元,实际应领取工资为2.6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乔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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