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首都知名律师刘红宇说,随着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要,相应的法律却存在明显缺陷,应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将其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刘红宇委员介绍说,近年来,我国经济平均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2010年,我国更是成功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与此同时,我国的自然环境也在不断承受着GDP快速增长所带来的巨大压力,环境污染事故频发。
刘红宇委员认为,片面强调GDP指标和经济增长速度,却忽视了环境和资源的同步发展和平衡,导致我国进入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不仅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也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因素。
“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框架内,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的规定,只有自身权利受到威胁或不法侵害的人才有资格提起诉讼。”刘红宇委员说,“如果受害人无力提起诉讼,或者无具体的受害人,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加害人就很有可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刘红宇委员认为,前述法律缺陷直接导致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导致每个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和享受优良环境的权利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侵害或威胁。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将其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范畴,赋予特定国家机关、公益类社会组织相应诉权,不仅有利于保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强化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从根源上避免我国的环境公益遭受进一步的侵害。
刘红宇委员建议,一方面在立法上夯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根基,改变当前于法无据的局面;另一方面也要从立法上对诉讼主体、诉讼类型作出严格限定,避免出现诉权被滥用的情形。
此外,刘红宇委员建议国家应当加大对公益类社会组织的重点培育,采取多种措施促使其稳定、高效成长,提高公益类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业务能力。(程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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