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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资就业”者可索取最低劳动报酬

2011年03月09日 14:56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如今很多用人单位以“缺乏工作经验”为由将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毕业生拒之门外。为此,不少毕业生选择“零工资就业”,他们放弃劳动报酬,只为争取一个工作的机会,积累工作经验,那么“零工资就业”的劳动者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案例再现:

  家住大港北苑小区的小卢在大学里学的是市场营销专业,如今已经毕业半年了,可是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小卢说,他在网上投了几十份简历都石沉大海,上门应聘的单位都嫌他没有工作经验。去年11月,小卢到某知名汽车4S店应聘销售,为了得到工作机会,他表示自己可以不要工资来工作。汽车店经理同意小卢来店里工作,但是不发给他工资,日后是否能留下,还要看小卢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成绩。

  起初小卢的工作热情很高,但是工作了两个月后,生活拮据的小卢感到有些委屈,“为什么自己每天辛苦工作,即使得到单月销售第一也拿不到一分钱,这真不公平。”通过深思熟虑和法律咨询后,小卢想找店方谈谈,希望对方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他劳动报酬。可是店方却表示,当时接纳小卢只是想给他锻炼实习的机会,况且是小卢自己提出不要薪金的,而目前他也没有达到正式销售员的标准,所以店方不同意小卢的要求。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小卢准备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说法:

  既然是小卢自己提出的“零工资就业”,那么劳动仲裁会支持他讨薪的做法吗?配德律师事务所的陈福文律师表示,小卢与汽车店均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规定,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汽车店应依法给小卢支付工资报酬。而双方关于“零工资就业”的约定,违反了《最低工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汽车店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

  陈律师解释,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只要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此条款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允许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的。(见习记者 刘纯 实习生 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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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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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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