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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显示家庭纠纷逐年上升 避免损失要懂法

2011年03月09日 15:58 来源:银川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银川市妇女儿童援助服务中心的众多案例中,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案件高居榜首,除常见的家庭暴力外,离婚财产分割、房产买卖纠纷逐步占据家庭纠纷的绝大部分。

  作为银川市妇女儿童权益维护者,银川市妇女儿童援助服务中心提醒广大妇女,应该在生活中多学习、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尤其是和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为躲债务假离婚最终人财两空

  【案例】1998年,李玫和张力结婚,婚后不久,夫妻俩便向银行贷款20万元,购买了一辆解放牌大卡车跑运输,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好日子没过几年,张力生意上投资失败,不仅家里的积蓄没了,还欠下了大笔债务无力偿还。眼看着讨债的人一天天上门,一时又找不到挣钱的办法,夫妻俩一咬牙,决定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2006年1月,李玫和张力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李玫抚养,房屋(包括电器、家具)全部归张力所有,所有的债务均由李玫负责偿还。此后,夫妻俩名义上离婚,但依旧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名义出入各种场所,债务压力也暂时有所缓解。

  然而,这样的“幸福”并没有持续很久。离婚后,张力在与一女子接触中,渐渐产生感情,与李玫的感情逐渐淡化,不仅不再顾家,甚至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去年年底,李玫觉得这场假离婚自己的损失太大,向银川市妇女儿童援助服务中心伸出求助之手。

  【说法】经过多次上门调查、核实情况,银川市妇女儿童援助服务中心认为,该案实质上是夫妻登记离婚后,就原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的纠纷。“只要是原、被告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而约定所欠债务由一方偿还,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双方共同清偿债务。”银川市妇女儿童援助服务中心沈主任说。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离婚当事人若要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原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必须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次日起,在一年内提出,且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一年后,法定期满时,则不再享有撤销或者变更原离婚协议书的权利。“本案原、被告于2006年1月办理离婚手续,已过了规定时限,李玫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的请求已不符合法律规定。”沈主任说,虽然财产分割约定无法变更,但张力作为孩子的父亲,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如拒不支付,李玫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在了解相关法规后,李玫最终放弃起诉张力。

  丈夫瞒着妻卖房恩爱夫妻成冤家

  【案例】1998年,王兵与李红登记结婚,多年来夫妻恩爱。2010年,王兵做生意亏本,欠了大笔债务,临近年底债主上门讨债。怕妻子生气着急,王兵没将欠债一事告诉妻子,在债主的催讨下,王兵瞒着妻子,将他们在2002年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当时房产证上只登记了王兵一个人的名字),在买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卖了出去,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得知自己辛苦挣钱买的房子一夜之间变成他人房产,李红气愤之余,到银川市妇女儿童援助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说法】在2008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之前,房产证上都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登记人可以自由买卖,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同时规定,一手房办理契税时应该申请共有,如不申请共有,则只认定为登记人的财产。所以,从法律规定来讲,这起房屋买卖是合法的。不过,李红仍然针对共同房产中自己享有的权利起诉了王兵。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文中人名均系化名)(记者 叶於亭 通讯员 付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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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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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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