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徐州3月9日电 ( 慈延年 崔金诚 李冬艳)昨日上午,仿冒知名品牌“徐工集团”商标图案、销售压路机牟利155万元的知识产权刑事案在江苏徐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徐州道辰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徐工”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于2001年9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6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文件,认定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汽车起重机、压路机商品上的“徐工”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人宋某、韦某原是徐工集团下属企业的工程师,后辞职成立徐州道辰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宋某任总经理、韦某任采购部负责人。
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吉林省长春市的付某等人先后从道辰公司订购5台单钢轮振动压路机。宋某、韦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从某广告制作中心处伪造5套徐工集团公司XS222J型振动压路机的商标标识及金属铭牌,安装在5台压路机上交付出去并将其他商标标识提供给付某等人。涉案的5台压路机销售单价为31万元,货款总计155万元,后道辰公司将该批货款用于公司经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道辰公司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判处罚金。被告人宋某作为道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韦某作为道辰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宋某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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