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吴邦国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吴邦国在报告中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代表中引起热烈讨论。
意义深远
体现和坚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吴邦国委员长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无论是对体系形成重大意义的阐述还是对体系形成历史进程的回顾,无论是对经验的总结还是对执行法律的要求,都体现着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实践中的唯物、求真,法制理论方面的探索、创新。”贵州省委书记栗战书代表说,“八个确立”体现和坚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五个不搞”旗帜鲜明地亮出了我们的立场、态度和旗帜,代表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利益,完全符合我国国情,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原则。我国法律体系的创建就是要立足中国国情,突出中国特色,坚持中国自主。“六个确保”是永葆本色的法律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要维护党的领导地位、人民的基本权利、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五个坚持”深刻指明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基本规律、基本要求,是立法之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社会各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科学发展的根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代表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形成,有四个判断标准。”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代表说。第一个标准要看它所涉及的基本法律部门是否形成,第二个标准要看各个部门当中基础、基本的法律或者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是否已经制定出来,第三个标准是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否已经制定出来,第四个标准就是看我们现行的法律规范,内部是不是协调一致。从这四个标准综合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以人为本
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之一。以车船税法为例,这是与广大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该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引起了社会广泛参与,收集意见近10万条。今年2月25日通过的车船税法,在吸取公众提出的立法意见基础上,对原来的草案进行了重大修改,使其更加符合公众利益。
“车船税法吸收了公众的意见,是科学、民主立法的一个范例。”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大会发言人李肇星代表说。
为了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和举行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凝聚共识。
在行政立法方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也已经形成机制。2007年至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共将69件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代表表示,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而我们建立法律体系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人民的事业,为了人民利益。
“我们目前形成的法律体系,特别值得总结的经验就是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同时又立足中国国情。”黑龙江省铁力市市长张泱代表说,因为法律制定越来越科学,普适而又易操作,规定明确而又预留发展空间,这说明立法者深入基层实际、对中国社会发展有着清醒的认识。
与时俱进
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它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徐显明说。
王利明也认为,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并非到此为止,要看到社会主义事业在不断发展,改革开放在不断推进,也就不断对我们的法律体系提出一些新的要求,需要跟随这些需求而不断完善,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四个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来自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的消息更是令人振奋,代表已经开始关注法律体系后的法律修改完善以及配套法规制定工作。“代表对法律修改完善方面的议案占法律案的60%多。”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议案组组长何晔晖说。
“虽然法律体系形成实现了社会各领域有法可依,但是完善法律体系的工作仍将继续。”张泱的看法代表了广大代表的心声。
“公民的法律信仰,是法律体系保持持久生命力的一个重要前提。”张泱认为,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人对法律的信仰传统还没有有效形成,而是信奉“找关系”、“潜规则”。他认为在培育公民法治理念上应该有更大的作为,要在社会上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 (秦佩华 冀业 侯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