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衢州3月11日电(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留笑清)浙江衢州龙游三名男子在短短四天时间内,利用电子干扰器干扰车门上锁,待车主离开后,打开车门大肆盗窃了六辆车内的财物。近日,浙江龙游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盗窃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戚小青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叶绍勇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徐锦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戚小青、叶绍勇、徐锦芳均系金华市人。33岁的戚小青曾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两度入狱,最后一次服刑于200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32岁的叶绍勇曾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两次获刑;34岁的徐锦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入狱。
刑满释放后,在2010年的一天,他们在电视上看到了使用电子干扰器,可以干扰车主用遥控器锁车门的信号,造成车门未上锁而车主误认为车门已锁的状况,便从网上购得干扰器及解码器准备行窃。
2010年9月16日中午12时许,他们驾车来到了杭新景高速公路龙游服务区西区,伺机等候目标车辆。不一会儿,一辆黑色越野车停在服务区餐厅前。他们便由一人望风,另二人利用干扰器在车主遥控锁车门时进行干扰,并趁车主离开后打开车门进行盗窃,窃得一台尼康D3数码相机、三只尼康牌镜头及一只尼康牌闪光灯,总计价值40500元。
初试得手后的三人一发不可收拾,之后几天又故伎重演,仍驾车来到杭新景高速公路龙游服务区西区,以同样方式进行盗窃。9月19日,就在他们盗窃一辆江西牌照的黑色轿车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四天时间内三人共盗窃了六辆车子,共窃得财物价值共计83300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戚小青等人事先预谋,盗窃时按预谋分工配合实施,作用、地位难分主次。其中,最后一起事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戚小青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退出部分赃款,并已发还被害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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