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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猛批银行乱收费三宗罪:收费项目7年增10倍(2)

2011年03月15日 10:5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关键词:忽悠

  总行标准分行不执行

  调研发现,银行收费没有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有的还涉嫌虚假告知。调研者登录各银行网站首页查询资费公布情况,发现很多银行的首页上根本查不到银行卡资费表,有些银行虽然能够查到但颇费周折。他们将网上的资费表与银行挂出的资费表做了对比,并且致电银行客户服务询问有关银行卡收费标准,发现有的银行网上的资费标准并不是“最终标准”,各分行可以另立标准。

  调研者在中国银行的网站查询到名为“银行卡费率表”的收费表格,有一项“挂失手续费为40元每次”,而此前在网点查询到是借记卡的挂失费仅10元一次。询问客服才了解原来这40元每次是信用卡的挂失费,不是借记卡的。网上公布的这份资费表根本没有区分借记卡、信用卡,只是笼统地规定了一个费率,消费者通过这个表无法了解真正的收费情况。

  又如,密码重置费,银行费率表中就一个标准。有的银行是10元每次,有的银行免费。但密码重置实际是分两种情况的,一种是银行卡持有人没有忘记密码,单纯想修改密码的,免费。一种是银行卡持有人忘记密码而重置密码,有的银行收取挂失费10元;有的银行不但收取挂失费,还要收取密码重置费,如中国银行。这些情况没有在资费表中反映,办卡的时候银行营业人员也没有告知储户。

  原来,银行登出的资费表只是一个总行标准,各分行还有自己的标准,而储户往往看到的就是总行的标准。报告认为,储户不容易了解每家地方银行的标准,那总行这份资费表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忽悠”人的告知。

  关键词:偷盗

  不通知储户直接扣费

  国内银行在扣钱之前几乎不会通知储户,除非专门开通了短信通知业务的储户,否则储户在被扣钱之后几乎是不知道的。

  调研发现,建行、北京银行、广发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卡领用合约里,均存在免去银行单方变动条款后通知义务的条款。

  报告认为,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免除自己的义务,排除消费者的知情权,这种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章对存款人保护中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拒绝任何单位扣划”当然包括银行在内。在不经过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未经司法审判,并经强制执行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不能私自划扣储户存款,否则就是侵权行为甚至叫做“偷盗”。

  关键词:捆绑

  拆分项目重复收费

  调研发现,银行将一个业务拆分成几个小的业务进行单独收费,实行双重收费。

  以年费为例,4家国有银行都收取10元的年费。

  银行称年费用于清理“睡眠卡”。银行认为,目前超过发卡总量80%的卡为“睡眠卡”。“睡眠卡”占用了银行系统的大量资源,影响了真正需要交易的客户的交易速度。在商业银行对银行卡收取年费后,许多客户会主动地将“睡眠卡”销户或者在银行扣收年费时被动销户。

  银行不但收取年费还收取小额账户费,理由也是因为存在很多闲置几年不动的“睡眠账户”。

  报告认为,既然年费与小额账户管理费的用途和目的都是用来清理“睡眠卡”、“睡眠账户”,督促消费者积极配合银行管理账户。为什么要分开收取呢?这不是重复收费是什么?

  事实上,商业银行对客户新开账户持鼓励的态度。不少储户手中都有功能各异的几张卡,由于捆绑了特定功能,这些卡“一张也不能少”。如工行交通卡用来交罚分、农行金穗卡交车船税,加上还公积金贷款的卡、工资卡、商场与银行联手推出的能积分的银行卡等等。如果每张卡都交10元,每个储户为此就要增加一笔不小的额外开支。这相当于“逼迫”居民在银行多开立小额账户,银行可以变相地多收费,显然是一种不合理的行为。

  本报记者万学忠蔡岩红

  本报实习生曾博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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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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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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