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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泳装照被印上公交车 两女孩告三家单位侵权

2011年03月17日 14:49 来源:江西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本以为随便照了张泳装照,没想到竟被酒店印在宣传图册上四处散发,还被印在南昌10条公交线路的公交车上“招摇过市”。于是,两名女孩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益,将庐山西海假日酒店和相关广告公司告上法庭。

  3月16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披露这起案件详情,西海假日酒店被判分别赔偿两女孩精神损失费6000元,南昌公交公司和南昌公交广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泳装照被印在公交车车身上

  小熊和小付曾是西海假日酒店员工。2007年,酒店组织了一次集体活动。3月16日,据一名当事人回忆,当时酒店以拍照留念为名,要求她们和其他几名工作人员一起泡温泉拍照。此后,酒店还把她们的泳装照片印制在宣传材料上。今年1月13日,她的亲戚在南昌市区多路公交车上,看到她近乎“半裸”的照片。

  “那段时间我都快疯了,都不敢出门见人。”这名当事人告诉记者,很多人都因此认为她在从事不正当职业。她和父母听到这些流言飞语,非常痛苦。

  后经律师调查,发现南昌9路、202路、204路、旅游2路、231路和3路,共计10辆公交车上有她和同事的泳装照片。

  公交车上发布泳装照未经允许

  据查,2009年10月29日,西海假日酒店与江西四尔伍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广告发布在南昌市区10条公交线路的公交车车身上。该公司与南昌公交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约定投放总金额计人民币30万元整,发布时间为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10月19日。

  2009年11月,西海假日酒店向江西四尔伍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公交广告公司出具免责申明,内容为:“我酒店在南昌公交车发布的车身广告中的图片涉及的人物是我酒店的工作人员自愿拍摄的,如有肖像权纠纷由本公司一概负责。”合同签订之后,西海假日酒店未经原告同意,提供小熊和小付于2007年身着泳衣泡温泉的照片作为广告图片,交由南昌市公交广告公司使用。

  2010年4月,小熊和小付认为南昌公交广告公司和公交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将她们的照片印在多路公交车上,对她们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造成损害,将西海假日酒店、南昌市公交广告公司和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三家单位告上法庭。

  她们提出的要求是:立即停止侵害;在省级报刊或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损失费用20万元等。记者了解到,此案开庭审理时,泳装照片已从公交车上撤下。

  女孩分别获6000元精神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西海假日酒店未经许可将两名女孩的照片用于广告发布,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公交车上撤下了原告照片,但对之前的侵害行为应予赔偿。两名女孩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成立,故她们主张的赔偿金额法院不予支持,酌情从精神损害方面确定分别赔偿6000元。

  是否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法官认为,西海假日酒店提供的原告照片作为宣传未使用污辱性、诽谤性、贬损性言语,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法官还认定,被告用两名女孩自愿拍摄的照片进行广告发布,未侵犯其隐私权。

  那么,西海假日酒店出具免责声明是否有效?法官认为,给广告公司及公交公司的声明,不能对抗两名年轻女孩对其主张的赔偿责任,公交广告公司及公交公司属共同侵权,考虑免责声明存在,法院确定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西海假日酒店分别赔偿小熊和小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6000元,广告公司及公交公司对被告西海假日酒店支付上述赔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媒体道歉的请求则被驳回。(记者 张绪鸿 通讯员 温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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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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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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