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河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称,已对涉嫌使用“瘦肉精”的9个饲养场(户)1512头存栏生猪全部封存,52头被检测出含有瘦肉精的生猪,已无害化销毁32头。依法控制15人,开除公职6人,免职4人,停职检查5人。(3月18日《河南日报》)
河南如此迅速地对瘦肉精事件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显示了政府严肃查处的决心。但我认为,行政处罚只是瘦肉精事件的第一步。原因在于,随着调查的深入,瘦肉精事件应该会涉及到刑事处罚。涉嫌使用“瘦肉精”的9个饲养场和生产、销售含有“瘦肉精”食品的双汇集团,肯定会有人触犯刑律。
2008年,最高检和公安部已经把使用添加瘦肉精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今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141条规定处罚。在国家明令禁止瘦肉精已经10年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含瘦肉精的食品,算不算“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当然需要法院判决,但总该有人要负刑事责任的。
而有关监管部门明知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却一路放行,每头猪花两元钱就能买到三大证明,再花上100元打点河南省省界的检查站,便可以一路绿灯送到南京一些定点屠宰场。无需检测“瘦肉精”,每头猪交10元钱就能得到一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这显然属于玩忽职守。新修订的刑法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这些监管部门把监管变成收费,显然属于徇私舞弊,应该从重处罚;而是否属于后果特别严重,还要等待司法机关认定。
食品安全事关亿万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犯就应该用重典,否则不足以震慑违法者。我希望看到修正后的刑法第一次“亮剑”,让瘦肉精事件不再有下一次。殷国安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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