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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支招中国法律体系完善:须扩大公民参与立法

2011年03月21日 10:26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特邀嘉宾

  孙国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不应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简单地理解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完成了”。

  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社会发展无止境,法律发展也没有止境。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立法工作的任务更为艰巨。

  徐显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法治建设的任务却并未完成。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我国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任务依然十分繁重,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

  主持人: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同志庄严宣布,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那么,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是什么?

  徐显明:我国目前生效的法律已达239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其标志有:一、支撑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备。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事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及诉讼法及相关程序法部门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既不同于西方英美法系的把法律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两部分,也不同于大陆法系或模仿大陆法系的所谓“六法全书”。我国法律部门的构建,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

  二、各法律部门中具有基础地位、在法律体系中起到骨架与支撑作用的基本法律已经具备。支撑宪法部门的选举法、立法法、监督法;支撑民法部门的民法通则、物权法;支撑刑法部门的刑法,支撑经济法部门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支撑行政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法;支撑社会法部门的保险法、教育法;支撑诉讼法部门的三大诉讼法等,它们是在宪法的统领下调整目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关系的基本法律。

  三、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业已体系化。我国目前现存有效的行政法规有六百余件,地方性法规约七千余件。他们共同发挥着对法律的补充、细化和具体化的作用。法律与法规配套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大特色。

  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一判断

  主持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有的人似乎有保留。有人认为,我国有的重要法律尚未出台,有的社会关系理应由法律调整的,至今还是只有行政法规;有些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修改。这些观点,应该怎么看?该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一基本判断?

  孙国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里程碑式的成就,标志着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对外关系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标志着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已基本形成并被确认在以我国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这就为我国今后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坚实的法制基础,弥足珍贵。

  但我个人认为,不应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简单地理解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完成了”或者“完全形成了”,而应理解为“基本形成了”或者顶多是比“基本形成了”更好一些的状况。正如吴邦国同志在其报告中所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任务仍然艰巨而繁重,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我理解吴邦国同志这里讲的“形成”,也就是基本形成,所以立法工作的任务还很艰巨、繁重,只能加强,不可削弱。就是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方面的问题,也往往与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关。况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制度也还在形成中,似乎也不好说“完全形成了”。拿我国现在的财政金融、土地管理、住房、生态环保等等法律制度来看,确实还有许多不大适合发展要求的、不完善的地方和环节,而且不同地区的发展也很不平衡,所以必须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使之继续发展。

  总的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确实已经形成,这确实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里程碑式的成就。但我认为把这里的“形成”理解为“基本形成”或比“基本形成”更好的一种状态,似更好一些,这丝毫无损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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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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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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