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灵魂在于公正,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李林: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要切实保障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法治的灵魂在于公正,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具体来说:(1)应当更加重视和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把法治建设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实施宪法法律上来,实现宪法法律实施与法律体系构建的紧密结合、协调发展。(2)应当切实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3)应当切实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民主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保证和监督国家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依法行使公权力。(4)应当从宪法法律实施效果的角度来检验、评价和推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根据法治各个环节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宪法法律实施状况,通过“立改废”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体系。(5)应当更加重视立法与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衔接与配合,实现法律体系构建与宪法法律实施协调发展;更加重视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充分发挥宪法法律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使我国法律体系不仅形成和表达于条文规范的形式之上,而且完善和落实于现实生活的实践之中,真正成为全体公民信仰和遵从的行为规范。
法律体系完善将是一项更为艰巨的任务
信春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使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发展无止境,法律发展也没有止境。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立法工作的任务更为艰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新立法项目的确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最重要、最严厉的社会管理手段。在体系形成的情况下,新立法项目的确定需要更加慎重。社会生活中的绝大多数问题可以通过政策、行业规则、道德等规范来调整。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必须是那些一定要通过国家强制力来调整的,涉及普遍的和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从概念出发,为立法而立法,会加大社会成本,也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今后的立法工作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国家发展中最迫切、最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为重点,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法律体系的形成对立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是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要进一步加强立法调研工作。一部法律草案,要解决什么问题,怎样解决这些问题,权利义务如何配置,实践中的难点在哪里,不进行深入的调研就没有发言权。在调研中要尽量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意见,了解他们的需求,使法律真正成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科学立法一是要使立法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准确反映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二是要使立法符合法律自身发展的规律,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动性,前瞻性和现实性,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的关系。
法律体系的形成对立法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法律体系建设的初期,立法缺乏实践经验,“宜粗不宜细”,有的法律文本长,但规范性条款过少,宣示性内容多,可操作性少。现在我们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工作经验,对法律技术规范的研究也逐步深化,应该把成熟的立法技术固定化,以保证制定的法律严谨周密,切实可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在于写在纸上的法律有多少部,而在于社会生活实现了有法可依。从纸上的规范到现实法律秩序,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个法治社会是社会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规范设定的权利义务高度一致的社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将是一项更为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主持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吴邦国同志在2011年的主要任务中提出,要“积极探索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对此如何理解?
徐显明:“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第一层含义是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公民参与立法首先是有法律依据的,民主立法、立法为民、以人为本,是法律体系形成中的宝贵经验,依法参与是前提。
第二,法律的本质是人民共同意志的表达,公民的思想、意志、要求、愿望是法律之源。每个公民都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都有权来表达自己的意志,法律就是把大家共同的意志概括出来,保证公民有序参与。
第三,公民有序参与需要“有序扩大”。我们的制度是,人民群众有了愿望和要求,通过自己的代表来表达。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召开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是从人大代表中产生的,他们的责任就是反映和表达绝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公民有序参与的趋势是不断扩大的。十届人大以来出台的三十几部法律案,几乎每一部都是通过网络公布后征求意见,并召开立法听证会,这是公民有序参与的有效途径。
法治体系是法律体系的最高形态,其最核心的价值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主持人: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由此,是不是可以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迈向良好法治的第一步?
徐显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法治建设的任务却并未完成,下一步就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过程需要的时间更长,任务也更艰巨。法治体系包括六部分:一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二是执政党依法执政;三是构建法治政府;四是建立独立、公正、廉洁、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独立、公正、廉洁、高效、权威,一个都不能少,合起来才能保证司法按照法治国家的要求运转);五是全社会普遍守法,各政党、武装力量、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要普遍守法;六是实现对法律的有效监督,保障人民的权利和社会秩序、保证制定的每部法律都有效发挥作用。
法律体系是为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服务的,后者比形成法律体系的要求更高。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的逻辑起点,法治体系开始于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律体系形成之后,还要完善、发展,它的高级形态就是达到完备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后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走的路还很长。
(主持人:王君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