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芮小姐新买的房子正在装修,在鼓楼区一家家具店看中了一套实木家具,商家表示可以一个半月后交货,但是要先付5000元“定金”。当芮小姐付完钱之后,第二次带着丈夫来到家具店看家具时,丈夫却对这套家具并不满意,夫妻商量之后提出了退还“订金”。但是商家表示,这笔钱属于定金,就是客户同意购买的家具其中一部分款项,不能予以退还。芮小姐感觉受了骗,便向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律师表示,商家其实是模糊了“定金”与“订金”的概念,两者虽然一字之差,但是法律后果却大不一样。
看中家具付了一笔“预定金”
芮小姐新买的房子正在装修,为了健康安全,她准备所有的家具都买原木的,并且开始跑家具店、物色目标。跑了两个多月,总算有了点眉目。但是,芮小姐有块心病,就是和老公的眼光不一致,老公对自己看中的家具一直不满意,总说再看一看。而芮小姐是急性子的人,就怕好货不多、再拖一拖就被别人买走了。于是,芮小姐瞒着丈夫,把自己看中的一套家具给定了下来,营业员表示芮小姐看中的这套家具需要一个半月后交货,但是要先付5000元定金。芮小姐当即就同意了,随后,营业员在合同上写下了芮小姐支付“预定金”5000元,芮小姐也没在意,拿了收据就回家了。
夫妻意见不一却要不回“预定金”
果不其然,当芮小姐将看中的那套家具告诉丈夫之后,芮小姐的丈夫是一百个不同意,不是说样式不好看,就是说颜色不协调。无奈之下,芮小姐就准备取消预订,拿回定金。而营业员的回答让芮小姐大吃一惊,“肯定不能退,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是‘预定金’!”这个时候,芮小姐茫然了,不知道到底该怎么做?无奈之下,芮小姐和丈夫来到了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希望能在律师的帮助下,和店家签订一个放心靠谱的合同。
法律上根本没有“预定金”这一说法
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常开余告诉芮小姐,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只有“定金”一项,适用与支付方违约不予返还、收取方违约双倍返还的“定金法则”。习惯上还有“订金”一说,就是预付款的意思,若买卖不成,收取方应该返还。然而“预定金”则不是一个规范用词,因为消费者是支付方、在款项控制上处于被动地位,店家会借机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使消费者总觉得不利。
芮小姐随后和常律师一起又来到了那家家具店,店经理表示,顾客订家具都有尺寸、式样上的特殊要求,一旦安排生产、顾客不要了,很难再卖给别人;而且工厂在外地,还有运费、仓储等损失,收取5000元就是为了防止万一。迟延交货的情况很少发生,我们宁愿让点价、也不愿意解约,更不可能双倍返还了,因此,收据上写“预定金”就是为了这个。
援助人员对店家的心情表示理解,但同时指出,这是一种以错误的理解诱导消费者签约的恶意行为,尽管是出于自己利益的保护,其实际结果却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用法律规范的词语与消费者签约,应当将重要的内容和重要的词语含义告知消费者,并用详细文字写清楚,不应当用含混不清的词语糊弄消费者、甚至随意解释。一番争辩之后,店经理逐步接受了援助人员的观点,最终将“预定金”改为“定金”、将金额降为2000元,双方圆满签约。
法律提醒:慎用“定金”和“订金”
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常开余建议广大消费者,购物签约时要注意两点:第一,要慎重使用“定金”和“订金”甚至“押金”等词语。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消费者在自身不履行合同约定债务的情况下,是不能要求经营者返还定金的。第二,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常看到合同中将“定金”写为“订金”甚至“押金”等词。其实“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不一样。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订金只能看作一种预付款,当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订金应予以返还,但不适用双倍返还原则,给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市民芮小姐遇到的“预定金”一词,就属于店家有意模糊概念,芮小姐一旦签了合同,若收不到家具或对家具款式不满意,她讨回的最多只能是预付款,原本理所当然的赔偿就无法获得。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黄涛 本报记者 裴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