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南京市建邺区纪委、监察局对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岳某等3名涉案人员提出行政撤职的监察建议,对沙洲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负责人王某,由其主管部门沙洲街道农办予以清退(3月21日《京华时报》)。此外,身陷“瘦肉精事件”漩涡的双汇集团不久前继致歉后再次发表声明,宣布对济源双汇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采购部长、品管部长予以免职。
今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使用添加“瘦肉精”,早在2008年就被最高检和公安部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显然,河南“瘦肉精事件”已经触犯了刑法,必须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迄今为止,我们仍然没有看到司法介入的影子,作为一名检察官,我呼吁当地检察机关应当迅速介入“瘦肉精事件”。
对于检察机关,公众一般只知道其具有批捕、公诉、反贪污贿赂的职能,但却鲜有人知道检察机关还具有立案监督职能,就是监督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不立案以及监督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职能。特别是,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树立全局观念、形成打击合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推动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检察机关更是负有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移送刑事案件的职责。具体到“瘦肉精事件”,大量的涉嫌违法使用添加“瘦肉精”案件,工商、质检等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后并没有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只是作行政处罚,或者公安机关发现后并没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那么,检察机关就有义务督促工商、质检等行政执法机关尽快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有义务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这些案件立案侦查。
此外,检察机关尽快介入“瘦肉精事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必须深入查处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和贿赂犯罪。从媒体披露来看,有关监管部门明知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却一路放行,每头猪花两元钱就能买到三大证明,再花上100元打点河南省省界的检查站,便可以一路绿灯送到南京一些定点屠宰场。无需检测“瘦肉精”,每头猪交10元钱就能得到一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这里面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和受贿罪等,这些罪名都是检察机关所管辖的。对于这些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能由纪委的违纪处理代替追究刑事责任,必须由检察机关介入深入调查,大力查处。
当然,从“瘦肉精事件”所披露出来的,大量违法犯罪行为被放纵、众多的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形同虚设,我们更应当考虑有关体制建设的问题。这里面的原因很复杂,需要完善的制度很多,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讲,也存在不少漏洞。比如在立案监督上,促进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及时发现并督促行政执法及时移送刑事案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可操作的程序,导致许多案件必须在发生重大社会影响后,检察机关才介入督促;再比如,许多地方,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对于食品卫生安全存在大面积的失职、渎职现象,当地检察机关并没有及时介入查处,这里面也存在地方保护及检察机关自身懈怠的问题,同样需要完善相关监督和制约机制。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