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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骑电动车撞伤摩托车手致死 被判赔偿22万

2011年03月22日 14:35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从安徽来吴江打工三年的小王,在厂里上班一直都比较顺利,但是一起车祸打破了他生活的安宁,也彻底改变了他的命运。

  一个周末的下午,小王接到老家铁哥们小张的电话,小张要来吴江找份工作,接电话时小张已经到了汽车站。铁哥们来了吴江,小王心里自然很高兴,立马骑上新买的电动自行车,哼着小曲向汽车站赶去。一路上,小王不停地盘算着晚上怎样为铁哥们接风洗尘。在过227省道路口时,小王没有遵守信号灯指示,不幸与一辆拐弯没有减速的无牌无证的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小王多处骨折,摩托车驾驶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交警部门经过仔细勘察后认定了小王与摩托车驾驶员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

  经医院治疗,小王花去了大笔医药费,骨折处也打了钢钉,伤情基本稳定,但是已无法从事原先的工作。而摩托车一方的亲属因失去亲人又将小王告上了法院,要求小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小王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感到一肚子委屈,因为在本次事故中,自己也伤得不轻。在法庭上,小王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发生事故后非机动车一方应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义务而主张免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但是并没有明确免除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义务。并且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作为侵权行为一种,小王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负有同等责任。因此,小王应当对摩托车一方的损失进行赔偿。最后,法院判决小王应赔偿摩托车一方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至于因本次事故给小王造成的损失,小王可以向摩托车一方另案主张。

  承办法官向记者介绍说,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广大工薪阶层市民主要的代步工具。每年进行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时,有不少市民总是认为自己没有汽车而与交通安全法无关。其实,遵守交通规则是对道路上的每个主体的同等要求。实践中,又恰恰因为非机动车一方安全保障性较差,一旦发生事故对其造成的伤害往往会更严重,造成了对方伤害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正所谓“伤了身体又折钞票”。因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无论是行人、还是自行车、电动车的驾驶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韩长安 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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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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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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