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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协原副主席贪污受贿获刑15年 称将上诉

2011年03月23日 11:14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2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莱芜市中级法院已于近日对济南市政协原副主席、济南市中心医院原院长、济南友谊血液净化中心原医疗主任刘子栋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据了解,刘子栋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三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被告人刘子栋,男,49岁,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汉族,研究生学历,农工党党员,案发前系济南市政协副主席(正厅级),兼任济南市中心医院院长、济南友谊血液净化中心医疗主任。2010年2月5日,刘子栋因涉嫌贪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春节前至2009年12月间,被告人刘子栋利用担任济南市中心医院院长、济南友谊血液净化中心医疗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医药公司等9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07万余元;利用担任济南友谊血液净化中心医疗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24万元,挪用公款76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及营利活动。

  法院认为,刘子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济南友谊血液净化中心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贪污罪;挪用济南友谊血液净化中心款项,归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认为,刘子栋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对其所犯受贿罪可从轻处罚;所挪用款项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可从轻处罚;涉案赃款已全额退缴,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据了解,在一审判决宣判后,刘子栋表示不服,并将提出上诉。(记者 李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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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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