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悉,鄂州中院对原麻城市委书记邓新生受贿一案作出宣判,判处邓新生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9年到2009年,邓新生在担任麻城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黄冈市委常委兼麻城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 6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邓新生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之前,主动向有关负责人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予以减轻处罚;能配合办案机关退出全部赃款、真诚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新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通讯员 唐业继 丁斌 记者 刘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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