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3日),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东方市原副市长邢俊强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邢俊强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继续追缴非法所得。
据了解,邢俊强,48岁,汉族,大专文化,海南乐东人,曾担任东方市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局局长、东方市副市长、临高县副县长等职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邢俊强利用担任东方市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局局长、东方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建单位宿舍楼工程、东方市感城地区饮水安全等工程中多次非法收受多人贿赂14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邢俊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宣判后,邢俊强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南国都市报记者林莹 通讯员裴怡斌 唐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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