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的公司通过中间人借钱,父亲的公司帮忙还债,结果大部分钱款被中间人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父子俩因要不回欠款,于是商量策划出一起“虚假”诉讼,意欲利用法律途径从无辜当事人处要回欠款。日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通过民事抗诉,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从而原判决也被撤销,保护了无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7月,王福以自己开办的佳乐公司名义,一纸诉状将儿子王鑫和另一家深远公司告上法庭。王福在诉状中称:2006年1月,儿子王鑫以融资需求为由,向我公司借款人民币250万元,随后公司即交付王鑫金额为250万元的本票一张,结果王鑫将该本票交给深远公司,经背书,这笔款项进入该公司账户。第二天,王鑫将一张金额为80万元的深远公司本票交给我公司,剩余170万元未归还。2009年1月,我公司与王鑫重新签订协议书,王鑫承诺于2009年5月1日前向深远公司追回该款,但一直没有归还。
2009年11月,在深远公司缺席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法庭认为王鑫向佳乐公司借款并接受该公司本票的行为,导致双方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而深远公司为借款的实际占有人,并履行了部分的还款义务,事实上也参与到这个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之中,并据此判决:王鑫、深远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佳乐公司借款170万元。
2010年初,佳乐公司以未收到欠款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到深远公司强制执行时,深远公司才知道自己被起诉并判决其归还佳乐公司欠款170万元。让深远公司感到纳闷的是,自己并不知道这个诉讼的存在,而且自始至终也没有参加过该诉讼。原来法院按照深远公司住所地几次送达的诉讼文书均被退回,法院遂以该公司下落不明为由采取了公告方式送达,致使深远公司始终不知自己被起诉,更没有到庭应诉,也从未作过任何答辩。
虽然深远公司知道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系子虚乌有,但因已过了上诉时效,判决已经生效。无奈之下,深远公司向区检察院提出申诉,区检察院经过申诉审查后,于2010年10月提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
经检察二分院抗诉审查,检察官发现佳乐公司与王鑫之间并无真实的借贷关系。原来,在2005年2月,一个专门帮助企业借贷的中间人张昊向某影视投资公司借款170万元,该公司则授权深远公司收取张昊所欠的钱款。2006年1月,王鑫所开的公司通过中间人张昊,向陈某借了200万元。一周后,王鑫把佳乐公司的250万元银行本票,交付给张昊用来归还其欠陈某的借款,但张昊却将这张本票用来归还了所欠深远公司的欠款,深远公司还在收到本票的第二天,向佳乐公司开具了80万元的本票申请书找回余款。后来,王鑫通过其他的方式把欠陈某的钱款还清,并开始向张昊催讨170万元的欠款,但是张昊却迟迟没有归还。最后,在追债无果的情况下,王鑫和父亲王福两人商量策划了这样一场诉讼。(记者 刘栋 通讯员 牛军莹)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