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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昌路政副队长公车私用酒驾撞人被调离岗位(3)

2011年03月25日 12:48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公路局:肇事司机公车私用

  因肇事司机翟学亮系当地公路局路政大队副大队长,事故发生时驾驶的车辆亦为该单位公车,车祸次日,高金龙和高兰秀的家人都找到广昌县公路局,要求对方就此事作出解释和处理。

  高文华告诉记者,公路局称此事跟单位无关:“公路局领导说,肇事司机当天是私自使用公车,目的也是去办私事,造成交通事故是他个人的事情,跟单位无关,单位没有责任。”

  高文华还说,在谈及医药费等赔偿问题时,公路局相关领导坚称单位对此不负责任,拒绝赔偿。直到后来,高金龙家属多次找到公路局和翟学亮本人,翟学亮才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但每次付钱前,他都会给他们单位领导打电话汇报”。而且,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翟学亮就没有继续支付了。

  高兰秀的女儿也强调,母亲的赔偿款要得并不顺利。“第一天忙着处理伤者,没顾得上,第二天去找他(翟学亮),不肯给,后来问了几次才给了。”至高兰秀出院为止,翟学亮共向其赔偿了各项费用共2万余元。

  3月21日,记者就翟学亮酒驾公车撞人一事采访了广昌县公路局。局长周晓凤告诉记者,此事系翟学亮个人行为所致。“事发当天是周日,单位休假,没有任何公事需要他处理,翟学亮是在非工作时间驾驶单位公车造成交通事故。”

  周晓凤称,公路局的公车使用都必须经过办公室统一调度,不允许擅自将公车私用。“但翟学亮本身就是司机,平时钥匙都在他那里,不可能说一到周六周日就把钥匙交还单位,所以才会出现休息日公车被开出去的情况。”周晓凤说,翟学亮当天开着这辆路政用车出去,为的也是私事,和单位无关。

  “我们单位平常都会对员工开展纪律和作风教育,强调安全驾驶,翟学亮酒后驾车,肯定也是违反单位制度纪律的行为。”

  处理:肇事司机被免职

  对于这次车祸,周晓凤表示“很遗憾”,并称公路局“做了很多工作”:“事件发生后,我局专门指派了一名副局长协同处理相关事宜,并先后支付高金龙医疗诶用103300元(其中医疗费用93300元,安葬费10000元);支付高秀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20200元。”

  周晓凤说,之所以在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后不再支付,是因为双方负同等责任,“翟学亮认为,既然双方责任各半,那高金龙家属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当时翟学亮已经支付了高金龙一半的医疗费,如果后续产生其他费用,到时再计算。”

  周晓凤称,自己从来没有说过“不负责任”的话:“家属每次来找我,我都说如果我们有责任,一定会承担。”她表示,多次向高金龙的家属表达“希望对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意愿,“有什么争议,交给法院来裁决”。

  此外,2010年12月6日,广昌县公路局召开党政联系会议,作出了免去翟学亮路政副大队副大队长职务、调离路政大队的处理决定,并“进一步完善了车辆管理制度”。

  2011年3月21日,记者在该局公示栏上看到,翟雪亮的名字和照片依然在“局机关工作人员”表上,但其科室、职务、职责等栏目下已经空白。

  律师:不符交通肇事罪构成要素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高金龙的家人表示并不满意。小儿子高文华提出质疑:“国家公职人员酒后驾车导致一死一重伤,这样简单地开除公职就算完吗?”

  有丰富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经验的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铁称,根据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重要责任等情况;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由于肇事者与死者负同等责任,故肇事司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记者吴芳对报道亦有贡献)(新法制报记者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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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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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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