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召开的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审视商丘市不法商人张志军行贿案,我们在看到一名商人的不择手段和唯利是图的同时,不少官员的营私舞弊和见利忘义更值得我们深思。多名手握大权的厅、处级干部,之所以心甘情愿地为张志军铤而走险,靠的不是友情,而是为了把手中的权力转化为物质利益。与其他腐败案件一样,权力只是这些腐败分子手中的工具,他们看重的皆是权力所带来的巨大利益。透过这些案件,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如何让私利从权力身边走开。
虽然滥用权力会导致腐败,但是反腐败并非倡导权力与利益绝缘。事实上,国家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正在于捍卫某种利益,只是这种利益为公共利益。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整个国家制度的宗旨就在于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服从和服务于公共利益,避免国家权力的行使背离公共利益。
对于手握权力的官员而言,应该时刻牢记的是其权力源于人民和法律,行使权力的唯一目的是为公众服务。《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直接体现了官员不得以公权谋取私利的精神,如: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须经批准,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在离职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等等。然而,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说明剪断官商勾结利益“脐带”的任务依然艰巨。要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一是努力消除权力寻租存在的市场。权钱交易的核心是权力寻租。被监管对象为获得特定的资源或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甘愿向官员奉送物质利益,以换取政府机关的许可。要解决权力寻租问题,首先是要消除其存在的市场,从源头上减少或取消国家和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这就要求我们继续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力度,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和卷入市场,特别是直接进行市场资源配置。对凡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管理好的事务,政府应当主动退出,不再介入,不给权钱交易者以可乘之机。
二是合理压缩官员的权力空间。目前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件清晰表明,一些部门尤其是“一把手”权力过大或过于集中,是腐败赖以生存的主要空间。张志军案涉案官员基本来自要害部门,且多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事实,既再次佐证了这一观点,也深刻揭示了规范与制约官员手中权力的重要性。对于必须由政府部门执掌的权力,应当对其行使机制和方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以此减少权力过于集中所带来的专断和腐败。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权力行使的环节、阶段或程序,把权力在一级政府层面上作适当分解,交由不同的机关和部门行使,从而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同时,交给某一机关或部门行使的权力,也应当进行恰当的内部权力分工,形成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调的内部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借此内外结合的权力分工制约机制,压缩官员的权力空间,减少官员变公权为私利的可能。
三是增加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公权与私利的交易都是暗合的,只有在权力隐蔽行使的情况下,权力与私利的合谋才有变为现实的可能,权力的暗箱操作是腐败产生的温床。因此,切断公权与私利的利益关联,必须让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将权力行使的过程和结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政府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应依法依规积极主动向社会和公众公开信息;对公民希望掌握的信息,政府机关应依法及时提供。
四是在坚决惩处受贿行为的同时,切实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行贿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贷款审批、投标资格等方面加以严格限制,提高他们行贿的代价和犯罪成本。在加大处罚强度的同时,也应加大查处频率,杜绝违法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提高反腐败的震慑力。只有对权钱交易两方双管齐下,加大对行贿者特别是主动行贿者的处罚力度,方能有效遏制权钱交易,堵塞用公权换取私利的源头。(杨伟东)(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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