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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自己的房子危害公共安全也属犯罪

2011年03月28日 09:05 来源:青海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编辑同志:

  我丈夫因同我怄气,一时想不开,趁我不在时,点燃家中的窗帘、床单等易燃物品后锁门离开。随着火势蔓延,房内许多东西被毁。同栋大楼的其余19户住户得知后,一边迅速报警,一边立即撤离了大楼。由于发现较早、消防人员及时赶到,大火很快被扑灭,未造成他人任何人身和财产损失。可近日法院却以放火罪判处我丈夫有期徒刑3年。这究竟是为什么?

  张蔷读者:

  法院的判决时正确的。从法律角度上看,公民对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但处分权的行使不得以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烧自己的财物属行使处分权,不构成放火罪。反之,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你丈夫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虽然你丈夫烧的是自己的房屋,但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足以引起火灾,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即属于侵犯公共安全。你丈夫的行为可能危害的对象,正是不限于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某项财产权,而是整栋大楼的住户及其来往客人,危害的是众多人的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安全。另一方面,你丈夫已经实施放火且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你们家是整个大楼的一部分,是大楼的住户之一,你丈夫在放火烧自己房子时及此后锁门离开,均应当明知如不扑救或扑救不及时,必然危及整栋大楼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尽管他并不希望发生该后果,但他对该后果的发生持放任的心理状态,即具有间接故意。再一方面,本案的构成并不以情节或后果严重作为构成要件,而仅将其作为量刑的参考。即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即便最终没有造成他人损失,也构成犯罪。故你丈夫同样必须受到惩处。(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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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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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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