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台州市临海县的雅琴和安徽人老袁是多年的邻居,双方都住在嘉善县魏塘街道。平日里,两家关系不错,可发生在2009年9月29日的一场车祸,却改变了这原本温暖的邻里情。
当天,雅琴有事要去医院一趟拿东西,就搭乘了老袁的无号牌货运电动三轮车,结果出了车祸,雅琴右肢被截肢。
2010年9月26日,雅琴将肇事司机李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另外,老袁也一并被告。雅琴向这三方索赔各种损失加上精神抚慰金共计121万余元。
昨天,嘉善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袁被判承担24%的责任,扣除交强险限额赔付部分,老袁最后赔了136805.22元。
记者昨天从嘉善法院了解到,其实像老袁这样好心让人搭乘后出车祸并赔偿的案件,近年来全国已发生过好多起。
那么怎样才能避免这种好心办错事呢?昨天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法院审理该案的张法官。
张法官告诉记者,其实,像老袁这样的案子,在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属于法律空白。因此除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规定外,法院往往会参考其他同类案件和当地的风俗习惯。
“要避免好心办错事,一方面除了司机在让别人搭乘前考虑清楚自己所须承担的风险外,另一方面,还有待于我们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张法官说。(潘子菁 赵玲莉 竺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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