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家公司出纳黄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81.4万,同时还谎称自己丈夫是银行行长,骗取他人50万元。记者今日从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获悉,该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7年。
以出纳身份挪用公司资金81.4万
据了解,被告人黄某系海南省海口市人,大专文化,原为海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纳。 2008年12月至2009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利用其任海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以转账、提现的手段从公司账户取走人民币75.4万元,同时,从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的父亲甘某南的账户上取走公司流动资金人民币6万元。随后,黄某将全部挪用款项共计人民币81.4万元用于赌博挥霍和偿还因赌博所欠下的高利贷。
2009年7月,甘某发现黄某所提交的对账单和银行账单有人为改动痕迹,经询问,黄某当即承认挪用公司资金的犯罪事实。后来,黄某为了拖延还款时间,到海口市南大桥下花钱请人伪造了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海房字第HK113246号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10年3月12日以该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60号房屋抵押给甘某作为其归还挪用款项的担保。
谎称丈夫是银行行长诈骗50万元
2010年5月3日,被告人黄某到被害人刘某家,谎称自己的爱人系深圳某银行海口分行行长,其有一朋友正在搞房地产,贷不到款,请刘某帮助借些款给这位朋友周转三个月,利息按6%支付,刘某信以为真,表示可以帮忙。
2010年5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再次来到刘某家中,以同样的理由借到人民币5万元,并写下一张借条。5月13日10时,黄某又到刘某家中,以搞房地产的朋友资金缺口很大为由,从刘某处借款人民币30万元,以其伪造的海房字第HK113246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抵押,并写下一张借条。
5月25日10时,黄某再次到刘某家以上述理由提出再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称房屋所有权证已抵押在此,就算没钱还刘某也可将该房屋卖掉,冲抵50万元借款。刘某信以为真,便又借给黄某15万元,黄某写下借条后离开。
后经查证,海房字第HK113246号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被告人黄某从被害人刘某处骗取人民币50万元后,全部用于赌博、挥霍和偿还因赌博所欠下的高利贷。
多项罪证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7年
2010年7月,黄某未归还挪用款项,科技公司向海口市房地产权交易中心查询得知,黄某提交的海房字HK11326房产证系伪造,原海房字HK113246房屋所有权已于2010年1月4日过户到他人名下。2010年7月7日,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0月12日,黄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龙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又身为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81.4万元用于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还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黄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2万元。
黄某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记者陈望 通讯员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