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是因为女职工向外界泄露了单位的重要信息,导致不良后果,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违纪为由辞退正处于哺乳期的女员工呢?
家住塘沽鸿正家园的王小姐在开发区的一家外资企业就任人力资源专员。工作4年来,王小姐不仅和同事建立了融洽的关系,而且凭借着自己出色的工作表现一度得到公司领导的好评,然而近日王小姐在休过产假之后却遭遇了变故。“我是去年11月开始休的产假,本来4月1日就该开始正常上班了,没想到昨天公司通知我不用去了,要辞退我。”据王小姐说,公司方提出要辞退她的理由是,王小姐曾经把一份公司的通讯录发送给猎头公司,而这种行为不仅违反纪律,而且导致员工们人心涣散,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对于公司的说法,王小姐表示,公司员工人手一份“通讯录”,它并非保密文件,而且公司里没有任何成文的制度规定,说通讯录不能泄露给别人,“现在我还在哺乳期,他们不能辞退我。”王小姐认为公司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
滨海律师事务所的杨晶律师表示,从《劳动合同法》角度看,用人单位解除三期妇女劳动合同,只能依据第三十九条。而第三十九条中有较为符合本案的特点的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两项。显然,王小姐的行为从这两点上都说不通。因为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规定,泄露通讯录的行为算是严重违纪,而且没有规定一旦泄露通讯录就要被辞退。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任何证据说明王小姐违纪。因此,在公司方没有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是不能辞退正处哺乳期的王小姐。
杨律师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坚持以“泄露通讯录”为由辞退王小姐,那么用人单位则可被认可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小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对方赔偿双倍违约金。(记者 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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