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站内一家超市,4名未成年人打死小偷。昨天上午,北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至8年有期徒刑。他们的家长认为,单位不合理的制度是导致悲剧发生的诱因,希望可以获得相应赔偿。
案件回放
小偷被打死 凶手均未满十八
17岁的小海是四川省绵阳市一所大专院校的学生,2010年年初,在学校联系下,他来到天津站内一家超市实习。2010年3月18日凌晨4时,小海抓到一名偷拿超市食品的男子,将他带到公司会议室后,和公司员工李晓、小军、王聪采取踢、踹、踩等方式对该男子进行殴打,小海还用铁管对男子的背部、腿部进行殴打,致其昏迷,在将其送往医院途中,该男子死亡。案发时,四人都未满18岁,是未成年人。
法院审理
四人获轻判 被害人确实有错
法院认为,小海等4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4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均不满18岁,系未成年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故从轻处罚。判处小海、小军有期徒刑8年,李晓有期徒刑7年,王聪有期徒刑6年。
家属质疑
制度不合理 一月能扣500多元
李晓的父亲说,希望赔偿死者家属,可找不到人。李父认为,儿子为保护单位利益才出手伤人,单位不合理的制度也是一个诱因,孩子一个月才拿1200多元,最多时会扣掉500多元,所以他们特别痛恨小偷。
律师说法
若教唆属实 单位将严重违法
4名被告人的家属共同委托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兰玉梅向被告人所在的单位进行索赔,兰律师称,4名未成年人的父母认为孩子打死小偷,是因为该公司不合理的制度导致的。他们的父母多次找到该公司讨说法,但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兰律师认为,该公司将货物丢失的责任全部加于营业员身上,一旦货物失窃,便在他们微薄的工资中扣除相应数额的货款,正是这种不合理的制度,才使得几个人对小偷十分痛恨,有了对其进行殴打的犯罪动机。
另外,如果如本案被告之一李晓的父亲所说,该公司对“教训”小偷的这种行为表示支持,并称:“只要不打死就行。”那么,该公司属于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该公司不仅有过错,而且其行为已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律师认为,该公司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给4个未成年人及家属一定的赔偿或补偿。(涉案人员均为化名)记者张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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