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敲诈勒索3万元未遂,便和同伙手持刀斧等凶器来到被勒索人办公室打砸,并将被敲诈者的亲属砍伤。龙岗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和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师高林有期徒刑9年,并赔偿32万余元。师高林不服上诉,此案昨天在市中级法院二审。
据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7月17日,刘春生(已判刑)以韩某曾参与调解其与温某某的纠纷为借口,带领师高林等一伙人向韩某敲诈勒索人民币3万元。韩某迫于压力请求刘某出面调和,刘某出面后要求刘春生不要向韩某要钱,双方遂发生争执。后刘春生转而向刘某勒索人民币3万元,遭到刘某拒绝。
2006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师高林伙同多名男子手持砍刀、斧头和铁棍等凶器,冲进刘某厂内的办公室。期间,师高林用刀将正在办公室内看电视的刘某的16岁外甥廖某某砍伤,并与同伙一起打砸办公室内的物品。廖某某的左大腿被刀砍伤,左侧坐骨神经断离,左踝关节功能丧失,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六级,住院治疗82天。2010年1月30日,师高林在家中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师高林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判决师高林两项刑期总和9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同时判决师高林赔偿廖某某32万余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师高林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昨日法庭上,师高林的辩护律师表示,师高林在案发当天并没有到过现场,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该案唯一直接证据是受害人廖某某的辨认。由于廖某某在案发时未成年,且处于逃跑和极度恐惧之中,在案发4年后抓获师高林才进行辨认,其准确性极低。师高林本人也表示,自己确实有敲诈勒索行为,但没有参与打砸办公室并砍伤廖某某的行为。
此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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