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前,两夫妻协议离婚,并就房产做出分割,但男方一直未对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十七年后,男方才想起要办过户手续,女方却不肯再配合,男方不得不把前妻诉至法院。
家住吴江的王强和李丽原是夫妻,因感情纠葛,双方于十七年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对其共同所有的一套临街三层楼房进行分割,一楼门面房归女方李丽所有,楼上两层住房归男方王强所有。随后李丽将分得的门面房过户至自己名下,位于楼上的两层住房王强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近年,王强因资金紧张,欲将该二层住房转让,才想起将该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但房产管理部门告诉王强,住房政策有了变化,而且王强与李丽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约定不明,不能确定其欲办理过户的房产即为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房产,除非李丽本人做出书面认可予以协助,否则不予办理过户。于是王强找李丽协商,希望李丽协助其办理该房产过户的手续,但李丽一直不肯配合甚至避而不见。无奈之下,王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丽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承办此案的韩法官了解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开始做李丽的工作。李丽告诉法官,协助办理过户是可以的,但是要求王强给予三万元的补偿,因为当时离婚时条件艰苦,自己一人将孩子带大十分不易。而王强跟法官说,目前自己经济很困难,所以才想将房产转让,而且当时离婚是双方自愿的,所以不肯给予补偿。案件的审理一度陷入僵局。韩法官用拉家常的方式,不懈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能够相互体谅。经过几个小时的交流,李丽袒露了心声,原来她不肯协助王强是因为自己心里有气,其实钱多钱少不重要,她只是希望王强能够补偿她所受的委屈。于是韩法官又继续做王强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王强表示自己愿意拿出两千元作为补偿,李丽也表示将在十五天内协助王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至此,双方积了十几年的心结终于被打开了。
在此,法官提醒市民,遇到类似离婚、继承等涉及财产分割事宜时,要将具体的财产情况、分割情况约定明确,例如涉及房产的要将房产的具体信息在协议中载明,并与该房产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对应起来。并且,财产分割中涉及动产的,要及时给付,涉及不动产及车辆等特殊动产的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胡春育 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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