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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劝架推倒醉汉 “过失致死”获刑罚

2011年04月02日 17:45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见朋友和一名醉酒男子打架,男子周某出于好心去劝架。不想醉酒男子被其推了一下后,倒地脑出血死亡。近日,本市静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当事人被推倒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2010年6月的一天中午,男子孙某请周某等人吃饭。之后,周某开车拉着孙某等人来到了邻村的饭店。酒过三巡,孙某发现旁边的屋子里有熟人,于是端着酒杯去敬酒。此过程中,孙某和熟人李某发生争执,李某一怒之下扇了孙某耳光。双方争执到院子里之后,李某指使和自己一起喝酒的刘某殴打孙某。两人就这样厮打起来。

  周某后来交代称:“我听到院子里有人闹了起来,一看是孙某和刘某打了起来,于是我和一起吃饭的人出来劝架。把他们拉开后,两个人又打了起来,我们几个人又去拦他们。就在我和刘某一方说话时,刘某挣脱我们的阻拦,从我身边向孙某的方向跑。我转身推了他的肩膀,是想拦住他,没想到他仰面倒在地上。这很出乎我的意料,因为我没使太大的劲儿。”让周某想不到的是,刘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系因脑出血死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周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达成协议后,死者家属向法庭申请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庭审中,周某辩称:“我是为了不让刘某继续和孙某打架,出于善意推了刘某肩膀一把,他就仰面倒在地上了。其实我没有伤害他的想法。”其辩护人表示,被告人周某无伤害的故意。被害人死亡系其醉酒和受外伤引起的。周某用手推被害人的行为没有直接致伤被害人。而且周某愿意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劝解刘某离开现场时,刘已达醉酒状态。周某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导致刘某身体失衡而受到损伤,但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刘某倒地引发颅内出血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审理过程中,周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家属申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故意”与“过失”关键看主观意图

  同样的损害后果,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将决定其罪名和刑期。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律师董亚南表示,在人身损害类犯罪中,故意伤害罪是指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严重后果,而仍予实施的犯罪。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被告人,并不希望和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但其行为却超出意志之外,造成了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后果。

  两个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被告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而过失类犯罪的刑期一般只有几年。(文中人物为化名)记者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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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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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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