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是他(药家鑫),我也捅……怎么没想着受害人(药家鑫事件中的死者)当时不要脸来着,记车牌?”很难想象,据留言人的资料显示,如此的话语竟然来自药家鑫的同门师妹李颖。(4月4日《重庆晚报》)
我曾经认为药家鑫虽罪行严重,但考虑到他一贯表现与从轻情节,可以对他判处死缓,但我不接受李颖的观点。因为,这种观点已经践踏了人伦底线,已经是在借用“宽容”为暴力杀戮开路。
围绕着药家鑫案,舆论再次发生分裂,一派对药家鑫严加斥责,要求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另一派则认为罪不至死,且有从轻情节,希望能留他性命。其实,存在意见分歧是正常的,真理只有在“意见的自由市场”博弈中才能胜出,才能得到人们信服,经受住历史检验。
即使是一个坏人,他也有权进行辩护,别人也有权为他辩护。辩护是公民最基本的法律权利。尊重坏人的权利恰恰也是保护好人权利的前提,如果我们连坏人的合法权利都可以保护,那么好人的合法权利就没有理由不保护,如果坏人的合法权利不保护,那么,权力滥用最终也会驾临到好人头上来。所以,为药家鑫的正当辩护不应受到网络暴力攻击。
但是,所谓的“辩护”,应当有法律底线与人伦底线。比如,主张可以考虑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认为他平时一贯表现比较好,有自首情节,事后有悔罪表现,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甚至他是否“激情杀人”,虽然可以商榷,但仍在法律范围内,仍是在人伦底线上的讨论,仍属于意见分歧之内的“正当辩护”。对于这些观点,人们可以表示异议,进行反驳,但没有必要高举大棒,试图进行人身攻击。
然而,李颖的“我要是他,我也捅”,却完全践踏了法律底线和人伦底线,已经不再是正当辩护。绝对禁止杀害无辜,这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道德和人伦的底线,任何借口都不能成为杀人理由,何况,被害人“记车牌”是天经地义。李颖的话,已经不再是法律上的辩护,而是强词夺理。
所以,区分两种为药家鑫“辩护”的言论特别重要。在我看来,容忍在法律与人伦底线上为药家鑫“正当辩护”的言论,是一个社会走向宽容、多元和文明的体现;一个社会懂得对那种践踏底线的所谓“辩护”言论进行批判,也昭示着一个更高的底线的确立。但是,将两者混为一谈,一起打包进行攻击,甚至是进行人身威胁,则意味着我们离成熟与理性社会还很远。□杨涛(江西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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