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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范交通肇事刑案审理 不测酒精可认定酒驾

2011年04月06日 13:39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交通肇事后,驾驶员将被害人送到医院,不报案便离开,是否构成逃逸?饮酒驾车发生车祸后,弃车逃走,第二天再投案自首,如何认定是否酒驾……

  近年来,我(江苏)省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多发,法院在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肇事者是否有自首情节等问题上争议很大,各地掌握标准不一,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记者昨日获悉,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此类案件作出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认定有标准

  《意见(试行)》指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虽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离开现场后向异地县(市)的公安机关报警的;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义务而逃跑,正确认定逃逸必须围绕肇事者在肇事后是否履行了义务去考察。”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肇事者是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或是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的,则不予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

  不检测酒精也能认定酒驾

  饮酒后驾车发生车祸,干脆弃车逃避酒精含量检测,第二天酒醒后再去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是部分驾驶员躲避法律惩罚的“窍门”,让民警十分头疼。“认定酒驾依据的是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遇到肇事后直接逃走的,我们也很无奈,只能按交通肇事逃逸处罚,而无法认定酒驾或是醉驾。”民警告诉记者,在日常巡逻时,这种情况也很普遍,有的酒驾司机看到前面有民警检查,直接下车就跑,然后再通知朋友把车子开走。

  此次出台的《意见(试行)》解决了这一问题。根据规定,行为人故意逃避酒精含量检测,但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饮酒的,可以认定行为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也就是说,视频证据、证人证言等经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的证据都可以“指认”行为人的酒驾行为。

  冒名顶替者以包庇罪论处

  前不久,下关区幕府西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安徽人徐某在无证驾驶大货车将一名男子撞死后,担心保险公司会拒赔,找到自己的好友刘某为自己顶包,结果被交警识破。

  记者了解到,驾驶员因无证驾驶,或是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处罚,找人顶替的情况屡有发生。比如员工给老板顶包,清醒的给醉酒的顶替,给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带来困难,容易使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也易使被害方的利益遭受损失。

  对此,《意见(试行)》也进行了规定:行为人肇事后指使、利诱他人冒名顶替,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构成逃逸的,依法从重处罚;冒名顶替者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依法惩处。(记者 朱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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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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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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