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报道称 “墓地的使用期限为20年”,而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说,此报道有误,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所谓的“20年”针对的只是续费周期。
如何误读了呢?让我们来看一下法规和文件。《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这说的正是管理的续费周期,也并没涉及土地使用权限,很好理解。再看民政部1998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其指出,“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这拗口的措辞正是媒体误读的原因。请注意,“20年周期”并不是土地的使用期限,而是针对的土地使用方式——它相当于将续费周期与墓地、骨灰格位的使用周期绑定在了一起。
从表述本身来说,媒体的确在误读。但是,民政部的这份文件很有意思,它因为将续费周期与墓地、骨灰格位的使用周期绑定在了一起,实际上改变了墓地的权属关系。这种权属关系,可以做如下表述:土地所有权依然在国家、集体,而土地使用权其实在公墓经营方,丧主只是向经营方租赁了20年使用权,并非一次性购买了完整的使用权。
另外,20年以后,如果不缴纳“物业费”,墓地、骨灰格位就要考虑由经营方收回以重新安置,由此,“物业费”也就成为新的租约。换言之,“20年周期”是让丧主每二十年以“物业费”的形式续租一次,而他们根本没有50年或70年的土地使用权。从实际的权属关系来说,媒体又没有误读。
总之,因为续费周期与墓地、骨灰格位的使用周期绑定在了一起,墓地的权属关系发生裂变,由两方关系变成三方关系。这甚至都不是租地,而是转租土地。买房,虽然只有70年土地使用权,但使用权是一次性购买了的,开发商不再享用土地的使用权。公墓呢,土地年限虽然有50年或70年,但使用权一直属于经营方,丧主只是向经营方租赁了20年的“二级使用权”,也就是转租。经营方成为房东,租了国家的地;丧主成为房客,租了经营方的地。
要知道,国家法律法规只是确认了公墓用地的所有权性质,但在具体的购买关系中,使用权的归属并无确认。而民政部的一份文件,通过巧妙的措辞,让使用权变得复杂化。民政部说媒体是在误读,试问,民政部又是如何理解墓地的权属关系呢?如果要确认丧主之于墓地的使用权,那么即便20年后不续费,经营方也无权收回土地,也就根本无权处置墓地、骨灰格位,而只能老老实实去催要“物业费”,其唯一能够威胁丧主的方式,只是停止对墓地、骨灰格位的维护与修理,如是而已。肖畅(湖北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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