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济南警方经过近9个月的缜密侦察,成功打掉一个长期利用假军装作案的诈骗团伙。该团伙自2007年6月起,利用假军装、假证件冒充军校军官实施“军校招生”诈骗,共骗取16名学子近500万元(下图为相关媒体对此诈骗行为的报道)。
利用假军装冒充军人实施诈骗的案件曾多次见诸报端,国家及军队有关部门针对假军人、假军装的打击一刻也没有放松过。2010年9月至12月,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七部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军服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各地各级职能部门纷纷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军服及专用服饰的行为,使一大批非法制售军队服饰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受到严惩,较好地维护了军服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但是据笔者了解,仍有不法企业顶风而上,继续非法制售军服及军队标志服饰。近日,笔者所在单位就多次收到一些徽章制作企业邮寄的出售各类军队标志符号的广告宣传册,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07式帽徽、胸标、领花及姓名牌等标志服饰一应俱全,而且全部明码标价。在画册的封面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指定生产企业”几个大字格外醒目。
为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2009年3月1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实施了《军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10条规定,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条例》第11条也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2009年2月新修订的《刑法》第375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军服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根据以上法规条文,建议各地军地有关部门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军服管理长效机制,继续加大对本辖区内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军队专用标志服饰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绝不让非法制售军队服饰等行为存在下去。赵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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