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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礼金被盗 收账人是否赔偿引争议(图)

2011年04月07日 16:20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婚宴礼金被盗 收账人是否赔偿引争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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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是结婚大喜的日子,但近两万元的份子钱竟在众目睽睽之下被人偷走。新郎说,自己委托了账房先生帮自己收礼金,现在礼金丢了,账房先生应该赔偿。账房先生也很委屈,自己无偿给朋友帮忙,不但没落好,还要赔钱,双方争执不下。

  前几天,家住汉沽的孙先生在某酒店举行婚礼。前来参加宴会的亲朋好友都没有忘记随礼来表达心意,孙先生的父亲请同事李先生帮忙代收礼金。开席前,李先生清点了一下份子钱,一共是19600元。李先生代收礼金完毕,在婚宴现场用餐时,将装有当日所收礼金的皮制公文包放在自身面前的凳子上,后在用餐过程中发现公文包不见了。新郎孙先生得知此事后,在婚宴现场及周边查找未果,遂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目前,此案还在侦破中。

  事后,新郎和李先生因为此事闹得不欢而散。新郎表示,李先生有保管礼金的责任,这个损失应该由他赔偿。但李先生却认为,自己是无偿给朋友帮忙,他又不是小偷,他赔不着。现在,双方各持一词,争执不下。

  律师说法:

  汉沽城区法律事务所的李律师认为,新郎孙先生和李先生之间形成了无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其中孙先生为委托人,李先生为受托人。依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在办理完委托事务后,负有将办理受托事务所得的一切收益及时交付给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在办理受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如果受托人的行为于委托人的损失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先生把装有所收礼金的公文包放置在其面前的凳子上,已尽到了与处理自己事务同等的较高且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造成礼金不能交付给孙先生不具有重大过失,更不具有故意。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孙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代其收取的礼金是自身占有而拒不向其交付,故依法应由孙先生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这个损失账房先生李先生不用负责。(记者 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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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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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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