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原局长唐庆令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责令唐庆令退赔因受贿所得的全部财物。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5月,被告人唐庆令在担任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某集团刘某5万欧元,后其将5万欧元兑换成人民币49.2万元,分别交与其情妇娜某和陈某用于个人消费。2010年5月间,唐庆令在担任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某公司董事长杨某以借款名义索要人民币10万元,后唐庆令将此款交与情妇陈某用于个人消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庆令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9.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唐庆令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唐庆令当庭未表示是否提起上诉。(关丽琼 化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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