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0日),出租车司机贾先生给本报打来热线,有一位乘客将存有重要资料的笔记本电脑遗落在他车上,并通过其他出租车司机寻找他,承诺如果找回电脑,就给奖金5000元。现在,贾先生把电脑送回去了,但是失主却只给了2000元。贾先生询问,失主的口头承诺算不算数?
失主李小姐在新区从事设计工作,上周五晚上6点半左右从单位附近坐上贾师傅的出租车回家。因为带着3个包,加上连日的劳累,她下车时不小心将笔记本电脑遗落在后座。到家后,李小姐发现电脑不见了。“电脑里有很多重要的资料,价值是不能以钱计算的”。李小姐于是跑到自己打车的地方,询问等活的出租车司机们是否捡到了电脑,并承诺如果捡到者归还电脑,她愿意出5000元表示感谢。
与此同时,贾师傅正在寻找失主的路上。贾师傅回忆说,他收车时才发现车上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觉得电脑是乘客丢的,就返回到李小姐下车的地点。贾师傅还问了小区的保安,但是保安也不记得是哪个业主了。贾师傅准备第二天把电脑交给公司。他开车到平时等活儿的地点,听到司机们都在议论李小姐悬赏寻失主的事,赶紧说:“电脑在我车上。”随后,贾先生联系了李小姐,李小姐拿回电脑,并给贾先生2000元钱作为感谢费。可贾先生说:“大伙都知道李小姐悬赏5000元,现在却只给2000元。其实不给钱,我也会归还,但是说话得算数。”李小姐却说:“出租车司机有保管乘客财务的义务,我是说了5000元奖金,但是那是情急之下说出的。拾金不昧是公民的义务,我的电脑也就值2000多元,我给了2000元已经不少了。”贾先生询问,他能不能要求李小姐履行承诺,拿到剩下的3000元奖金?
律师分析:
汉沽城区法律事务所的李律师认为,拾得他人钱物属于不当得利,失主有权要求返还。对于返还者,失主可以给予一定的报酬。但是这属于失主的自愿行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要约完成一定的行为并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以完成该种行为为承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特殊合同形式。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有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可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关于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行为,《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物权法》将悬赏寻找遗失物的行为视为要约,一旦拾得人按悬赏公告规定的条件及时返还拾得物,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依此规定,贾先生有权要求李小姐履行承诺,给付剩余的奖金。 (记者 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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