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塘沽市民陈先生和李女士协议离婚,对于陈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的增值部分如何进行分割,双方产生了争执。“房屋虽然是婚前他购买的,但是是在结婚期间涨价的,涨价部分应该作为我们俩的共同财产进行平分。”李女士坚持平分房屋增值部分,陈先生坚决反对,最终双方诉诸法庭。
2004年,陈先生和李女士经朋友介绍结婚。婚前,陈先生花40万元在塘沽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两人将陈先生婚前购买的那套房屋出租出去,然后共同出资重新购买了一套房产用于居住。然而6年过去了,两人因感情问题于今年3月底正式协议离婚。关于陈先生婚前购买的那套房产应该怎样分割,两人发生了激烈争执。原来,陈先生于2004年购买的房产到今年已经增值了近60万元,李女士认为那套房屋是在他们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该予以平分,所以陈先生应该付给她30万元的补偿。对于这个说法,陈先生表示坚决反对,他认为:“房子是我一个人购买,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就算增值也是我的个人财产增值了,怎么能因为是在结婚期间涨了价就成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了呢?”陈先生表示非常不解。最终,法庭判决,李女士无权分得那套房屋的增值价值。
律师说法:
义源律师事务所崔立军律师表示,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和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陈先生婚前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归其所有,依法属于其婚前财产,离婚时该增埴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属性,且不属于陈先生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该增值部分按《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李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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