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理性的法律人,对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不宜做过多的评论,媒体或是网络亦不应当有过于偏激的言语表达,因为对于任何一方的偏袒都会影响到我们一直期望的司法公正。但透过此事件的表象,法律人应当发现隐藏于其后当下社会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所存在的价值偏失问题,矫正法律的价值偏失顽疾才是实现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之道。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利益平衡价值存在偏失。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行之后,全国各地多有“撞伤不如撞死事件”的报道。究其原因,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以后,按照我国的赔偿标准金额大致在三四十万元左右,而如果将对方撞成重伤特别是其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肇事者往往要承担上百万的医疗费、生活费、赡养费等等费用。在中国传统处世哲学“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观念指引下,部分肇事者便会选择逃逸或是反复碾轧的方式使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死亡或是直接死亡的结果。而药家鑫用刀将受害者捅死的事件则是此原理的极端版本。如此的法律制度设计使得受害者的伤带给肇事者的风险成本过大,在当下比较注重个人利益的社会中,部分肇事者冒险以身试法也成为了常态。而反思如此的“常态”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利益平衡价值存在偏失。由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就需要弥补伤者赔偿金额与死者赔偿金额的巨大差距,设立交通肇事受害者基金(通过国家和社会募集资金),使肇事者对伤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死者的赔偿金额,而对伤者超出于死者的医疗费、赡养费则由交通肇事受害者基金予以弥补,以降低肇事者的风险成本,而不至于因为交通肇事赔偿可能导致肇事者个人或者家庭“破产”进而选择极端行为。
其次,刑法关于刑罚的条文存在公正价值的偏失。当前药家鑫案件已经一审,尚未宣判,社会各界对于药家鑫应当适用的刑罚有着激烈的讨论,特别是关于其是否应当适用死刑的讨论更是如火如荼。众所周知,我国正在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刑法条文,新近的刑法修正案八当中也减少了几个适用死刑的条文;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也明确的表达了对于死刑应当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但短时间内,基于国情的考虑民意的影响,对于极端暴力性的刑事案件尚难以废除死刑,而就药家鑫案件网络的声音则是偏向于适用死刑。对于严重侵犯人身财产的极端暴力性刑事案件,如果对加害人适用死刑是否就能达致社会的公平正义呢?其实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联系。受制于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国民心中尚有根深蒂固的“杀人者偿命”、“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同态复仇思想。而同态复仇并不一定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如就加害人施以死刑,则受害人及其家属(还有社会其他成员,诸如多数的网民)只能在复仇心理予以满足以外,其他精神损失以及物质损失并不会有任何弥补。于此,我们也看到国家在刑事案件受害人补偿方面的职责缺位,导致刑法关于刑罚的法律条文存在公正价值的偏失。我们希望看到国家、社会能够建立刑事案件受害人补偿基金,以弥补受害人的民事损失从而达至相对的公正,毕竟国家及社会有责任为每一个公民提供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使每一个公民都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矫正当下我国部分法律价值偏失的顽疾,加强政府在应对公共事件中的职责,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之道。当然这还需要国家、社会及公民一起来努力。
王学辉 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