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推动民法典的问世”
早在1984年,王利明留校中国人民大学任教之时,适逢我国酝酿、起草《民法通则》,其主要起草者就是王利明的博士生导师佟柔教授。王利明协助导师就《民法通则》中涉及的问题作了大量研究,开始形成自己对民法体系的看法和认识。1986年,他和郭明瑞等合撰的《民法新论》在法学界产生广泛影响,成为民法研究生的必读书目。
新中国成立后,共有过几次民法典立法活动。20世纪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的两次,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1979年,彭真恢复工作后,被补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并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再次主管立法工作。当时,王汉斌任法制委员会副秘书长,是彭真的重要助手。是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3次民法典立法活动,共有五六十位民法学家参与,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典草案1至4稿。由于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关于民法典的立法,各方面迟迟未能达成大致的意见,民法典的立法活动只好暂停。彭真因此提议:民事立法由“批发”改“零售”;在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的情况下,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后再制定民法典。
1998年1月,主持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委托6位专家、两位退休法工委干部和1位法官组成民法典起草小组,他们的任务是起草民法典和物权法。这是王汉斌卸任前做的最后一件大事。
王汉斌找王利明等开会之时,城市改革的方向已经明晰,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也已确立,民事立法面临一个比较好的时机。当时决定成立一个民间机构“民事立法研究组”,挂靠在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民事立法研究组”成立之后,就坐下来讨论该怎样开展工作。在民事法体系中,已经有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还有3个合同法。接下来要起草哪一部法?大家认为,最主要的,一个是债权,另一个是物权。从难易程序看,确立物权在当时还难一些,之前的民法典草案尚没有“物权”的字眼,均用“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来代替。草拟合同法比较简单,1981年、1985年和1987年我国相继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于是,研究组就决定首先起草统一的合同法。王利明首先参与了合同法的起草过程。
在合同法颁布之后,他又立即投入到物权法的起草工作之中。在物权法刚通过之后,他又集中精力研究侵权法起草过程中的那些重点和疑难问题。王利明最早提出要单独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思路,他的这一立法建议形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他认为,传统大陆法系的债法体系在当代已经凸显出诸多的弊端,我国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单独制定,其主要优点在于,使得内容十分复杂的、现实中重要的侵权责任制度能够自成一体,形成体系化的规则。从我国现实需要来看,如果不制定独立的侵权责任法,而将其置于大量的特别法之中,主要的弊端在于其无法体系化,对于法官的操作带来极大的困难。为此,他撰写了一系列重要的论著,积极推动侵权法的制定。
2009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从某种程度上说,王利明的学术历程,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事立法历程的缩影。他先后参与了《经济合同法》《合同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物权法》等大量重要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证据立法问题探讨》《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法制建设》《论社会保障立法》《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还是财产权》《关于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的几点意见》等咨询报告,为完善我国的民商事立法提出了众多建议。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专家顾问,王利明长期为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重大疑难案例提供咨询,承担了大量的司法解释的论证、起草等工作。
“自古以来,中国不缺少刑法的传统,不缺少国家管制的传统,缺少的是民法的传统。”在王利明的心中,民法的核心精神就是平等、自由和对权利的尊重。他大力呼吁,应尽快推动民法典的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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