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死了,一场车祸。
她是谁,没人知道。
肇事司机被判刑坐牢1年,但民事责任呢?交强险也不用赔吗?难道撞死无名氏白撞?
13日,一起由检察院作为督促起诉方、民政局下属救助站作为原告,为被撞死无名氏索要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在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开庭。
这是深圳法院受理的首起为无名死者维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辩论最大的火力,自然集中在民政部门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上。到庭的被告中,除了两个“不懂法律”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外,另三家相关责任单位纷纷提出质疑。
车祸死亡的无名氏维权问题拷问法律缺憾,法律界人士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呼吁立法部门应尽早“亮剑”。
■立法
广东交通救助基金
实施办法拟7月出台
13日,记者采访了省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负责人透露,虽然目前广东没有就交通事故受害的无名尸建立专名数据库,但这样的案例年年都有。
负责人说:“关于无名尸的交通事故与其他平常处理程序一样。但对尸体处理有特别要求,必须对无名尸体法医识别检验、拍照采集信息,公安交警填写资料,并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30天无人认领的情况下,由上级公安机关批准进行尸体处理。”
记者获悉,省交管局已经起草了广东省交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将上报省政府批准,可能在今年7月份出台。但这个实施办法只是一个指导意见,各个地市还将根据实施办法进行细化,启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无名女子车祸丧生
肇事司机仅担刑责
2009年12月19日上午10时许,陈某开着一辆大型客车,沿深圳宝安区观平路向前行驶。突然,行到观澜街道某酒店路段时,一名30多岁的女子出现。陈某刹车不及撞了过去,女子当场倒地。不幸的是,女子倒下后,被相邻车道同方向行驶的邓某驾驶的货车碾压,女子当场死亡。
死亡女子是谁?死者身上没有发现任何能证明其身份的资料。办案民警展开调查,始终没有找到任何信息。最终,深圳市交警局宝安交警大队作出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承担次要责任,行人不担责。
因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去年4月26日,深圳宝安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12月20日,宝安区法院判决陈某有期徒刑1年。
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受到追究。然而,死亡女子身份不明,也一直没有亲友认领,该案的民事赔偿责任难以追究。
检察机关督促起诉
救助管理站作原告
无名死者的人身权利怎么办?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如何体现?
深圳宝安区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宝安区民政局作为原告,代该死亡女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
“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外来人口众多,人口流动频繁,每年存在大量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死亡而无法找到亲属的案件。”检察院认为,如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稳定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取向,是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和法律体系面前的重要课题,民政部门代受害人主张权利最为合适。
去年12月27日,宝安区民政局下属的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向宝安区法院正式递交诉状。被告共有6家,分别是肇事司机陈某,邓某,陈某所属的巴士公司,邓某所属的贸易公司,巴士公司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贸易公司所投保的某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告请求,被告连带承担无名女子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约57万元。
宝安区法院审查认为,宝安区救助管理站是法定社会救助机构,是政府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部门,在没有无名氏被害人近亲属代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下,作为该案的原告并无不妥,12月29日,法院决定立案。
原告有无诉讼主体?
双方庭审展开激辩
13日,本案开庭。检察院作为督促起诉方,也出席参加庭审。
庭审争议焦点有三个: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以及各被告担责比例如何分配,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但双方辩论的火力主要集中在第一个问题。
原告的代理律师说,救助管理站作为法定的社会救助机构,是政府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部门,有职责代被害人及其家属主张权利。
“任何法律都没有明确赋予原告有代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的权利。同时,根据原告救助站的经营范围,也不包括可代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的受害人索赔的权利。”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反驳。
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也质疑:“原告与受害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本案中没有承担救助受害人的义务,也没有垫付任何费用,即使垫付也仅有权就垫付费用追偿。”
被告巴士公司直接表明,案件中反倒是自己垫付了1万多元丧葬费用,原告没有受到任何损失,代为索赔不合理。
“代为维权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是法律盲点,但是从救助站的宗旨来看,‘人道主义、安全至上、依法救助、责任追究’概括了原告的整个职能,代为起诉就是救助的方式。”原告方一再强调,这是公益诉讼,案件圆满解决会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效果。
当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记者了解到,审前法院进行过调解,但保险公司没有接受。因为案件性质特殊,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
起诉面临“身份”障碍
赔偿金用途待明确
人死了,案件不能成为“死案”。在全国,“谁能替无名氏维权”的话题已被热议。近些年,车祸死亡的无名氏维权问题日益凸显,缺少法律明确规定,民事索赔主体的身份障碍拷问着法律的缺憾。
各地近年都尝试在诉讼中突破。安徽明光、四川绵阳、陕西西安、河南郑州等地,均出现首例为交通受害无名氏维权的案例。做法不一,有的是检察机关当原告,有的是交警,大多数做法是由当地民政部门当原告。去年5月,广东梅州市平远县民政局就作为原告,替一位交通事故死亡的无名男子索赔。案子最终达成调解:肇事者和车辆实际支配人共同赔偿152400元。
但是,为无名氏维权都面临着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因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上的原告“身份”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
除了主体资格之争,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赔偿标准如何计算?赔偿款如何处理?昨天“深圳案”庭审中,被告就提出:受害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前在深圳居住满1年且有固定收入,凭什么要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关于赔偿款问题,原告说将提存到专项资金账户。幸运的是,深圳已经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且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交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专户保存,不得作为救助基金使用,不得冲销,待死者身份确定后依法赔偿或者返还。”
但是,目前很多地方都没有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又该如何处理这些款项?如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受害人家属都没有出现,这笔钱怎么办?
曾有人提出5年或10年限期,到期就收归国有,用于救助。但此说法遭到质疑:这是否就丧失了该类诉讼“为无名氏维权”的初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