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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6万雇凶砍死情敌 富翁过堂5次被判6年

2011年04月15日 04:0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花36万雇凶砍死情敌 富翁过堂5次被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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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起历经三年、五度审判,并且峰回路转的案件。案件的两名“主角”,一名是佛山的富翁区润华,另一名则是曾经当过警察,后来从商的叶某杰。区润华发现自己的妻子与叶某杰有染后,雇凶“教训”叶某杰,在区润华雇来的人第二次教训叶某杰的时候,叶某杰身中13刀身亡。

  一审法院以“疑罪从无”原则,判决区润华无罪,此后案件历经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二审和再审,佛山中院近日推翻了一审判决,裁定维持重审二审的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区润华六年有期徒刑。

  指控:富翁36万雇凶砍情敌

  据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指控,2006年2月底,区润华得知妻子李某有外遇后,与其弟弟区润文商议找人报复李某的情人叶某杰。之后,区润华和区润文在佛山市禅城区金玉满堂茶庄约见朱志勤密谋报复之事。2006年5月10日凌晨3时许,在朱志勤的指使下,李勇和另一名男子在禅城区福宁路持刀追砍叶某杰,但被叶逃脱。

  同年11月12日凌晨3时许,李勇、郑相阳跟踪叶某杰等人去到禅城区汾江路如轩砂锅粥店后打电话通知朱志勤,朱志勤即纠合林涛赶到如轩砂锅粥店门前与李勇、郑相阳汇合。当天凌晨4时许,当叶某杰与朋友消夜后走出粥店门口时,郑相阳上前用带备的胡椒喷雾剂喷射叶某杰的脸部,李勇、林涛则各持一把砍刀对着叶某杰的手、脚等部位猛砍13刀,导致叶某杰死亡。

  而区润文供述,他在找朱志勤时给了朱12万元,在朱志勤打电话给他说砍死了叶某杰后,他又给了朱4万元报酬,后来又叫朱从他汽车后尾箱取了20万元。

  内幕:

  1.区润华曾叫别“搞”叶某杰?

  区润华称,2005年9月前后,他知道了自己妻子与叶某杰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来他与同住在一小区的叶某杰接触的过程中,叶某杰默认了这一点,他于是叫叶某杰离开李某。

  2006年5月份,叶某杰第一次被砍后,李某就向他质问。他于是打电话给区润文,区润文承认是朱志勤找人干的。区润华当时觉得李某开始怀疑是他指使人干的,于是第二天就叫区润文找到朱志勤,一起到他公司办公室里见面,告诉他们两人不要再搞叶某杰了。两人也当面表示同意。可是,没想到区润文最后还是找人砍死了他。

  2.嫂子出轨区润文最激愤?

  区润华的口供里曾提到,他弟弟区润文知道这件事后劝他不要离婚,并说要找人教训叶某杰。区润华表示同意后,就把叶某杰的车牌号码、工作单位告诉了区润文。

  除亲手给朱志勤36万元外,区润文声称,在哥哥叫他和朱志勤不要再搞叶某杰后,他表示同意,私下还是叫朱志勤继续帮他教训叶某杰。

  嫂子出轨,区润文为何最激愤,并扮演着最为积极的角色?区润文的口供这样提到:“目前我们三兄弟中,只有区润华的家庭是完好的,他老婆却被人勾引……我最痛恨叶某杰这种人。”区润华也曾表示他弟弟脾气很火暴。

  审判历程:

  他从无罪变有罪

  2008年1月24日,禅城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5月,该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区润华第一次雇凶伤害叶某杰的时候,叶某杰只是受了轻微伤,因为未达到轻伤以上所以依法不构成犯罪。

  在第二次伤害中,检方未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区润华再次叫朱志勤伤害叶某杰,因此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法院据此判决区润华无罪。

  2008年11月,案件在佛山中院二审开庭。佛山中院作出裁定,将案件发回禅城区法院重审,2009年1月,禅城区仍判决区润华无罪。检察机关不服提出抗诉,2009年7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判处区润华有期徒刑六年。

  区润华对终审宣判不服,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于去年9月3日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佛山中院再审。去年11月19日,佛山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再审关键点

  第二次伤害与区润华有否关系?

  检方:

  朱志勤的供词更可信

  朱志勤在口供中提到,区润华的确曾叫过他们不要再搞叶某杰,但是后来区润华又重新叫他去故意伤害叶某杰。

  检察机关表示,区润华还先后5次约区润文、朱志勤等人出来商量作案的事情,并且案发前后,区润华与区润文之间有过3次通话记录和一次短信往来。朱志勤是投案自首的,因而他的证供比区润华两兄弟的证词更可信。

  检察机关还表示,两次伤害行为是一个连续性的犯罪事件,不能割裂为两个事件来讨论,区润华就是犯罪的提起者、策划者和组织者。

  辩方:

  区润华不知情二次伤害

  “区润华并不是提议者、组织者、策划者,他做的就是提出教训叶某时,他最初表示了同意。”区润华的代理律师认为。

  律师还称,第二次伤害叶某杰的犯罪想法是区润文独自新产生的,区润华并不知情,没有参与任何环节。

  法院:

  两次伤害并非孤立事件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指出,区润华声称第一次伤害后已告知朱停止报复叶某杰,该情节仅有区润华和区润文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同时也与朱志勤自首后的陈述完全不一致,因此法院对区润华声称的这一事实不予认定。

  法院还认为,两次伤害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具体实施人均一致,最终也发生了报复叶某杰的后果,报复的最大受益者亦是区润华。在第一次伤害行为后,朱志勤安排李勇等人继续跟踪叶某杰,因此,两次伤害行为共同构成一个持续性的共同犯罪事件。

  据此,中院作出裁定,维持该院之前所作的刑事判决,即判处区润华有期徒刑六年。

  文\记者刘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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