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桂林4月15日电 (欧惠兰 黄佩凤)广西桂林市恭城县一名高三女生见男网友时遭纠缠,为免遭强暴,女孩从卫生间窗户爬出,不幸坠地当场死亡。4月14日,被告人覃某犯强奸罪,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元人民币。
记者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覃某,系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2006年毕业后在老家经营一家诊所。因涉嫌强奸罪,于2010年9月12日被桂林市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11日早上7时30分许,被告人覃某与网友、恭城中学学生卢某从恭城到桂林玩耍。当晚19时许,由于时间太晚没有返回恭城的班车,二人搭乘桂林至阳朔的班车到阳朔县城,入住阳朔镇某宾馆501号房。当晚23时至次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覃某再三纠缠卢某,企图与卢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卢某拒绝后,被告人覃某到卫生间敲烂一个啤酒瓶,持半截残破的啤酒瓶威胁卢某,卢某赤脚跳下床逃入卫生间,被告人覃某将卢某堵在卫生间内欲实施强奸,卢某大声呼救。该宾馆老板文某闻讯叫相邻宾馆的老板龙某一同上楼查询,并推卫生间的门,被告人覃某堵住门,要文某、龙某退出房间,说自己能解决。文某、龙某退出房间后,被告人覃某亦走出房间,并将房门关毕。卢某为躲避被强奸从卫生间窗户爬出,坠地当场死亡。文某于12日凌晨1时29分许打“110” 报警,公安机关接报案后,迅速赶到宾馆,将在宾馆大厅等候的被告人覃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覃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其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覃某的强奸行为给被害人卢某造成了心理上的恐惧,卢某系为躲避被强奸从卫生间窗户爬出而坠地死亡,卢某的死亡与被告人覃某的强奸行为有因果关系,不存在意外因素。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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