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13时46分,公诉人举证第二组证据,证明2008年4月28日,李庄接受孟英家人委托,担任其案一审辩护人,并曾多次会见孟英的事实。
该组证据一共4项,包括李庄的原律师执业证书、两份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件、以及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业介绍信。李庄对其真实性表示没有异议,但提出这与妨害作证罪没有直接关系。(张一叶 阙影 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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