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是治疗肠胃病的中药,一瓶是有毒的外涂药水,两瓶药水都装在同一牌子的矿泉水瓶中一起存放。由于各方面的疏忽,女孩误服了主要成分为“断肠草”的外涂药水而丧命。死者父母将送药人告上法庭,索赔40多万元。记者昨日获悉,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送药人对死者的死亡负有10%的赔偿责任。
两药同包装,女孩误服“断肠草”身亡
2008年底,张盛听同事李学说,有一种药液对于治疗面疮、青春痘很有效。张盛在北京的一名老同学得知此事后,便委托他春节回博白时顺便帮忙将药捎带回去。2009年1月25日上午9时,李学将一种黄褐色的药液装在一个没有任何标签的纯净水瓶中,交给张盛,并交代说这种药液是外用的,不能涂到嘴巴。
当天,张盛全家回老家博白县。其女儿因为肠胃不好,正在服用中药,熬制好的中药液也装在同一个牌子的矿泉水瓶中。到老家后,张盛将李学给的药液、女儿的中药和行李一起放在房间内。下午3时许,女儿误将李学给的外用药液当成自己的中药服用。喝完后,她跟家人说自己头晕,在床上躺了40分钟。后来亲戚上楼叫她吃饭时,发现她口吐白沫躺在床上,已停止呼吸。
女儿被送到当地卫生院抢救后,张盛打电话向李学询问药液的药名和成分。当时李学正在外面吃饭,称回到家再查询。两个小时后,李学回家通过上网查询,得知药液的主要成分是胡蔓藤,俗称断肠草,含有钧吻碱等有毒生物碱。李学急忙打电话告知张盛。
由于当地医疗条件有限,次日凌晨,张盛的女儿被转送玉林市的医院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于两天后死亡。
未达成协商,死者父母状告送药人
张盛认为,李学送的药对女儿的死亡有很大责任。李学则认为自己是好心免费送药,对这样的指责并不认可。2009年2月5日,张盛向当地公安机关对李学提出控告。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于同月12日向张盛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张盛于是将李学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合计430346元。
一审法院认为,葫蔓藤含有剧毒,李学在提供如此危险的药液时,相应负有提示危险存在的义务。但他只说明不能涂嘴巴,没有明确告之药液的毒性和危险性,也没有在包装瓶上作出 “有毒”的明显警示标志,反而使用饮用水的空瓶盛装,这才使张盛女儿的误服成为可能。在他得知中毒后,也没有在第一时间告知药液成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抢救的及时性。
而张盛明知外用药不能涂嘴巴,仍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尤其是他明知或应当知道女儿也在服用中药的情况下,仍将两瓶外观类似的药水放在一起,张盛的行为是造成女儿误服药液的直接原因。女儿误服药液称头晕后,张盛未及时送医院,耽误了抢救时机,对最终抢救无效也有过错。
张盛女儿之前就服用过一段时间治疗胃肠病的中药,在已熟知药液味道的情况下,在事发当天饮用的药液味道与往日不同时,仍未留意到有两瓶外观相似的药液而询问,本人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告知不及时,二审判送药人担责10%
一审法院确定张盛、张盛女儿及李学的民事责任按65%、5%和30%的比例分担,判决李学赔偿张盛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99103.8元。李学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李学在提供药水给他人时有告知义务,但他不可能预知药水脱离其控制后,会发生张盛女儿将外用药水作为口服中药服用事件,因此李学告知“此药外用,不能涂到嘴巴”已算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不过李学在张盛打电话告知女儿误服药液中毒,正在抢救,并询问药水成分时,李学没有给予重视,而是在两个小时后才上网查询并告知张盛,一定程度贻误了张盛女儿的抢救时机。而张盛对药水监管不利,明知女儿正在服用中药而未予重视,将外用药与内服药未加提示区分混放,造成女儿误服外用药死亡,他对女儿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日前,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李学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定他赔偿张盛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33034.6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 梁侦 通讯员 孙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