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检方第三组证据,李庄大多并不认可,但对王辽的证言表示“基本客观”。
王辽证言表示,李庄在多人吃饭的场合,从法律的角度给徐丽军讲明什么叫投资,什么叫个人借款。对此,李庄认为“基本客观”。但他同时表示,王辽当时的原意应为“我听出李律师的意思是(让徐丽军更改证言)”,而并非公诉人对证言的评价——“李律师公然教唆徐丽军更改证言”。
对杨盛梅的证言,李庄则认为杨证言内容全部来源于其女儿徐丽军所述,不具备法律效力。
李庄说,至今没有证据证明徐丽军那100万是投资款,“充其量是有投资意向”。辩护人和李庄均称,三方还款协议可以证明那笔款项是个人借款,不是投资款。(张一叶、庞可、阙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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