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李庄和辩护人提出的取证程序不合法问题、证人资格问题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公诉方一一进行了反驳。
对于徐丽军的证言取证地点问题,公诉方认为,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取证地点可以由证人确定,是为保证证人在轻松自如环境下自然地进行陈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而证人资格问题,辩护人认为徐丽军及其母亲、儿子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诉方认为,法律规定,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要符合证人的年龄、认知能力等基本条件,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辩方片面强调有两个证人跟徐丽军是亲属关系,但这组证据中,还有王辽等其他与徐丽军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与上述证词相互印证。
对于辩护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一事,检方反驳时表示,据法律规定,证人证言经过当庭宣读证人不出庭的,经双方质证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虽然两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当中提出,在庭审中对证人证言双方分歧意见大,合议庭无法确认的,可以传证人到庭作证。但目前,还在质证阶段,证言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法庭还未作出裁决,此时辩护人即要求证人出庭,是没有依据的。(张一叶 阙影 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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